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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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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051版)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调整估值对象、估值方法

 增加了该基金相应权益资产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并重新进行了表述,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估值对象、估值方法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调整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或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了该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取消了按季度分配收益的条款安排。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本基金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每个日历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每个会计年度的3、6、9、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时,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调整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自《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与上述几项调整相关所必须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关内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

 拟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八)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变更为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后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同类产品的投资运作保持一致(如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基金管理人有丰富的二级债券基金的运作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方案议案。

 

 附件:

 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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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国信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自2015年5月7日起新增国信证券销售本公司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7,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国信证券为销售机构

 1、适用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7)。

 2、销售机构信息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二、通过国信证券开通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国信证券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国信证券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国信证券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手续费),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国信证券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3、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请遵循国信证券的有关规定。

 三、通过国信证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目前本公司已在国信证券开通了以下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包括:

 (1)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1)、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2(A级)/260202(B级))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3);

 (2)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4);

 (3)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8);

 (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9);

 (5)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0);

 (6)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1);

 (7)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2);

 (8)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6);

 (9)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20);

 (10)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242);

 (11)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380(A级)/000381(B级));

 (12)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18);

 (13)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411);

 (1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32);

 (15)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586);

 (16)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88);

 (17)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72)。

 本次新增开通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7)在国信证券的基金转换业务。

 自2015年5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国信证券可实现上述基金的相互转换。

 注:上述货币市场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级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本公司基金转换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国信证券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四、业务咨询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gwfmc.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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