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4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3日-2015年5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3日15:00至2015年5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何如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6,529,634,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6,186,438,7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44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数343,19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证券公司永续次级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9,513,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收益凭证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29,513,1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12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支毅、王永强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