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4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10)。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8日下午2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15:00 至2015年5月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4日
6、出席对象:
(1)凡在2015年5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和相关媒体记者。
7、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通惠门路2号联森酒店四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及2015年预算工作报告》
4、《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7、《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听取《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议案说明
上述审议议案七《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因此,本次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三、会议登记办法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请于2015年5月6日、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持证券帐户及本人身份证,受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90
2、投票简称:华神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华神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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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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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它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刘渝灿
(3)联系电话:028-66616656 传真:028-66616656
(4)邮政编码:610075
(5)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新1号华神大厦A座6楼
六、备查文件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件:(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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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15年5月 日
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5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资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蕴瑾
代理人: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 熊家騋律师、熊颖达律师
2、被告: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人:陈建敏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原告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7969万元及违约金。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1月25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约定由被告以12969万元收回原告位于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青城村八组三宗土地共计157200.78平方米(合235.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首批补偿款人民币5000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二批土地补偿款计人民币3984.5万元;剩余补偿款人民币3984.5万元由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或延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每逾期一天,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按日支付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969万元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被告于2014年7月9日付清首批补偿款人民币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且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遂委托律师致函被告,通知其接函后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偿款7969万元以及截至付款之日的违约金,然被告收函后既不付款亦无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接了土地并交付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付清各期土地补偿款,显属多次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付清补偿款计人民币7969万元,并依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2969万元的万分之三即每日38907元为标准分笔计算,向原告支付各期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所涉土地收储款7,969万元2014年度已按公司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398.45万元;本次诉讼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鉴于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