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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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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0 证券简称:法因数控 公告编号:〔2015〕035号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2015年4月30日,因个人理财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合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2,72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2%。本次减持前,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56,76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010%,本次减持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54,036,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68%。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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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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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相关说明

 1、2015年4月1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在未来六个月内累计减持数量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9%。2015年4月17日至4月22日期间,李胜军、郭伯春、刘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9,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6%。上述减持情况请查阅2015年4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根据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上市前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向公司回售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该锁定期已结束,李胜军、郭伯春、刘毅严格履行了该承诺;

 3、本次权益变动后,李胜军、郭伯春、刘毅合计持有公司 28.568%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如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且顺利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肖日明、肖毅、肖申;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胜军、郭伯春、刘毅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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