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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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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5-0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更名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590?号文核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雨虹”或“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6,269,553股,发行价格为22.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73,379,984.39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151,004.3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1,228,980.07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8月8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18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2014年8月,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专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通州支行”)就此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一“德州年产1万吨非织造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鼎丰经山东省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由“山东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变更为“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其他事项不变,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鉴于天鼎丰名称已发生变更,公司及天鼎丰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专户银行建行通州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终止了原协议并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新协议与原协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11001119400052535489,截止2015年4月8日,专户余额为48,160.25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德州年产1万吨非织造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韡君、张翼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乙方、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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