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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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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北证券”)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春燃气已于2015年4月25日披露2014 年年度报告,东北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3、主要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4、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赵铁成、王粹萃

 6、项目联系人:赵铁成

 7、联系电话:010-6321072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0333

 3、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4、注册资本:52961.9808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6、主要办公地址: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7、法定代表人:张志超

 8、实际控制人: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9、联系人:孙树怀

 10、联系电话:0431-85954615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3年3月18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15年4月25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1、长春燃气于2011年3月8日召开五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1年4月12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长春燃气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4月12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12年9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78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790万股新股。

 4、公司于2013年3月起实施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实际发行新股6,81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13 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3年3月18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46,151.98万股增加至52,961.98 万股。控股股东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认购 3,360 万股新股限售期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其他认购对象所购3,450万股新股限售期至2014年3月18日。

 5、东北证券担任长春燃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长春燃气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五、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13年12月25日,长春燃气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康卫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在东北证券任职,东北证券指定王粹萃女士接替康卫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赵铁成和王粹萃,持续督导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六、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长春燃气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长春燃气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长春燃气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长春燃气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督促其切实履行公司及个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九、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4年度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累计使用46,032.61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44.87万元(包含利息收入)。保荐机构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到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赵铁成 王粹萃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78号)核准,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燃气”或“公司”)以7.15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6,810万股,并刊登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长春燃气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北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长春燃气进行持续督导,现就长春燃气非公开发行股票2014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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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检查

 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赵铁成、项目组成员邓睿对长春燃气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东北证券现场检查小组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三会文件及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报告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现场核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东北证券对长春燃气201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1日至长春燃气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日,长春燃气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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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长春燃气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铁 成 王 粹 萃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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