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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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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28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议案19、20、21实行累积投票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田振清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杨锟出席;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单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14年度奖励基金计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对外融资、提供借款、对外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利用闲置资金投资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投资房地产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关于延长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议案名称:关于确定董事(含独立董事)年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二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的议案

 ■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3、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3、5、6、8、10至2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关联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00,000股)、程少良先生(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3,929,736股)已回避表决议案11;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0,800,000股)已回避表决议案13、14、18。

 3、本次股东大会的21项议案已全部审议通过。

 4、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5、2015年4月29日,经公司基联工会第五届第二十次委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选举邢林霞女士为公司职工监事,任期三年。刘建华先生、王萱女士、邢林霞女士共同组成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京龙、赵鑫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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