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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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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15-022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9日(周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15:00至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55号五华酒店四楼橘洲厅。

 5、现场会议主持人: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刘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89190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25 %。

 2、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81073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076 %。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 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启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杨国平董事长、谢朝斌董事、彭亚文监事因公出差,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2、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3、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4、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11,700 股;弃权 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1170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6、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7、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投票结果:同意 258107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8、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湖南九九有限合伙企业(暂定名,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及登记的名称为准)存在任职于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展集团”)的合伙人,故发展集团为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发展集团持有本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数196,027,546股,发展集团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62891528 股,同意 620798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4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该项议案获通过。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 659737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445 %;反对 808300 股;弃权 340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杰、陈孝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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