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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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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5-026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人民币0.28元、0.315元、0.332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31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

 ●除息日:2015年5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于2015年4月10日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可参见刊登于2015年4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5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6,8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880,000.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32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0.3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A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5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7日(周四)

 2、除息日:2015年5月8日(周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8日(周五)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5年5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全部限售股东(宁波高发控股有限公司、钱高法、钱国年、钱国耀、宁波高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国信弘盛投资创业有限公司、上海茂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朱志荣、彭丽娜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15

 电话号码:0574-88169136

 传真号码:0574-88169275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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