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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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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1258 公司简称:庞大集团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庞庆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克彩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宝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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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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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1.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应收票据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41,171,365元,较2014年12月31日增加103.99%,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销售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2)其他流动资产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915,922,024元,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44.64%,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出售理财产品所致。

 (3)应付职工薪酬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108,903,140元,较2014年12月31日增加176.81%,主要是本集团本期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增加。

 (4)应交税费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60,059,865元,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81.50%,主要是本集团本期交纳企业所得税所致。

 (5)应付利润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0元,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100.00%,主要是本集团本期无应支付给股东的利润所致。

 (6)递延收益2015年3月31日余额为人民币340,650,140元,较2014年12月31日减少33.84%,主要是本集团开展增值业务产生尚未到受益期的会员和延保收入减少所致。

 3.1.2合并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35,839,276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34.22%,主要是本集团本期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增加所致。

 (2)财务费用2014年1-3月份金额人民币230,026,126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42.45%,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减少所致。

 (3)投资收益2015年1-3月份金额人民币31,050,751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76.86%,主要是由于本集团分占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所致。

 (4)营业外支出2015年1-3月份金额人民币13,132,397元,较2014年同期增减少44.43%,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发生的非经营性损失减少所致。

 (5)所得税费用2015年1-3月份金额人民币59,329,657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74.68%,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应纳税利润减少所致。

 (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36,224,352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54.70%,主要是本集团盈利减少所致。

 (7)少数股东损益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1,410,687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36.38%,主要是由于部分非全资子公司本年净利润减少所致。?@

 3.1.3 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

 (1)收到的税收返还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8,183,556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62.03%,主要原因为本期实际受到的税收返还款减少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10,919,609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70.51%,主要原因为本期收到的政府补贴款减少所致。

 (3)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507,749,368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45.48%,主要原因为本期经营性往来支出增加所致。

 (4)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515,000,000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00%,主要是由于本集团本期投资到期收回所致。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162,673,512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45.95%,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处置的工程项目及土地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

 (6)取得存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113,499,424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30.38%,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7)投资所支付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0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无投资支付现金所致。

 (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10,517,623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891.43%,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支付以前年度股权款的现金增加所致。

 (9)减少使用受限制定期存款所收到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0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100%,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受限制的定期存款余额增加所致。

 (10)增加使用受限制定期存款所支付的现金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83,029,308元,较2014年同期增加100%,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受限制的定期存款余额增加所致。

 (11)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015年1-3月金额为人民币22,644,842元,较2014年同期减少68.79%,主要原因为本集团本期境外子公司使用的本位币折合成人民币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信达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了本公司股份512,224,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1%,减持后,包头信达民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临时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3.1 承诺内容

 (1)庞庆华、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即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18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庞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上述各方承诺:不会在中国境内和/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代理、参股或借贷等形式,以委托人、受托人身份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投资、参与、从事及/或经营任何与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但下列情况除外:1)如果庞庆华先生、庞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包头信达民、18名自然人股东获得或发现与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主营业务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其已经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将该业务机会向公司通报而公司放弃该业务机会的优先权,且非上市集团最终没有以更优越的条件从事该项业务;2)第三方首先向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提出要约,经过充分商讨后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不计划投资或从事或参与该项业务计划,并向庞庆华先生和/或包头信达民和/或18名自然人股东和/或庞庆华控制的其他企业做出书面确认,且非上市集团最终没有以更优越的条件从事该项业务。

 (2) 庞庆华、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即杨家庆、郭文义、王玉生、杨晓光、裴文会、贺立新、赵成满、克彩君、李金勇、贺静云、武成、李墨会、许志刚、孙志新、李绍艳、李新民、刘斌、蒿杨18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放弃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上述各方承诺:不就公司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公司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且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要求。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本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果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给予公司赔偿。

 3.3.2 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况发生。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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