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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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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5-02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许亚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立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本报告期:

 预付账款增加281.53%,主要是预付工程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增加48.38%,主要是支付政府性保证金;

 营业收入增加35.46%,主要是竣工交付的项目增加;

 营业成本增加33.69%,主要是销售收入增加对应成本增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36.68%,主要是收入增加对应税金增加;

 销售费用增加45.04%,主要是销售推广费用增加;

 营业外支出增加9135.89%,主要是计提未决诉讼利息支出;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减少97.48%,主要是营业外支付增加;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46.56%,主要是本期预收房款金额减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29.67%,主要是工程款支付减少;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减少53.29%,主要是往来款支付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①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子公司泗水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水海情”)开发的“海情圣地“项目一、三标段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港基”)承包施工,该项目已竣工交付。2012年8月,山东港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泗水海情及其母公司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济民初字第48号,要求泗水海情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万元(数额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及违约金,对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济宁海情对泗水海情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诉讼等费用由泗水海情承担。泗水海情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积极应诉,并依法提出了反诉,要求山东港基承担逾期违约金、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违约金、违法分包违约金、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等约计1,068万元,并由山东港基承担全部反诉费用。

 2014年7月16日泗水海情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泗水海情支付工程款25,688,285.26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相应案件费用。

 泗水海情提起上诉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发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

 截止2015年3月31日,泗水海情对该项目累计计提了9,757,800.86元的预计负债。

 截至2015年3月31日泗水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圣地一期项目在售房屋25套。

 ②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济宁海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海情”)开发的兖州“海情康城”项目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集团”)承包施工。因天元集团自2012年1月起擅自停工,济宁海情为推进项目进度和维护自身权益,于2012年9月25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案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初字83号,要求判令天元集团支付因其擅自停工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5,056,000元,恢复施工的费用损失110万元,因其违约导致增加的工程造价2000万元等,并承担诉讼费用。天元集团接到济宁海情的起诉材料后,提出了索要工程款的反诉请求。

 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截至2015年3月31日济宁海情因此案被查封海情康城一期项目在售房屋28套。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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