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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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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树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侯晶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说明

 ■

 1、货币资金:主要是上年末集中回款所致;

 2、应收票据:主要是上年末集中付款票据转付供应商所致;

 3、应收账款:主要是本报告期赊销订单占比增加以及2014年四季度及本报告期新能源补贴未到位所致;

 4、其他应收款:主要是本报告期投标保证金及个人借款增加所致;

 5、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本报告期末未到期的银行理财及重分类至此科目下的增值税留抵减少所致;

 6、在建工程:主要是本报告期新能源生产基地持续投入所致;

 7、应交税费:主要是本报告期末增值税进项税留抵减少所致;

 8、应付利息:主要是本报告期支付银行利息所致;

 9、长期借款:主要是本报告期新增长期银行借款所致;

 10、递延收益:主要是本报告期新增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变动说明

 ■

 1、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是本报告期计提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所致;

 2、销售费用:主要是本报告期销售收入增加相应的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3、财务费用:主要是本报告期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主要是上年同期转让新疆房地产公司股权收益增加所致;

 5、营业外收入:主要是上年同期处置新疆房地产公司土地收益增加所致;

 6、营业外支出:主要是本报告期处置黄标车损失所致;

 7、所得税费用:主要是上年同期处置新疆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说明

 ■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要是由于本报告期应收账款增加所致;

 2、收到的税费返还: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的出口退税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增加所致;

 4、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委托理财投资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5、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理财产品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6、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主要是上年同期处置新疆房地产公司增加当期现金流所致;

 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投入趋于完成所致;

 8、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9、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归还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股票简称:中通客车 股票代码:000957 公告编号:2015-019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9日上午9: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15:00至2015年4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65,715,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5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552,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2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6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3,900,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王宗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二)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三)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四)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总股本238,504,9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1元(含税)。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87,4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4%;弃权281,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反对487,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五)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六)2015年公司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4%。

 (七)2015年公司与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4%。

 (八)关于确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审计费用并聘任其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九)关于公司与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互保不超过2.5亿元的议案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十)关于增加2亿元汽车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5,199,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反对459,046股,占表决总数的0.7%;弃权56,5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85,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反对459,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弃权5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递交了书面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了独立董事2014年出席公司董事会投票情况、到现场办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王宗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957 证券简称:中通客车 公告编号:2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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