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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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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疆智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智明”)的通知,其已于2015 年4月29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秋华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2,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

 一、本次交易股份变动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彬贤、刘秋华夫妇,受让方刘秋华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彬贤、刘秋华双方系一致行动人。刘秋华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份之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对公司的影响

 刘秋华女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疆智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张彬贤、刘秋华夫妇对上市公司持股结构作出的调整。张彬贤、刘秋华双方系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发生变更。

 四、承诺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新疆智明曾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截止2012年12月11日,新疆智明所持公司股份的三年禁售期已满。新疆智明本次以协议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并不违背以上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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