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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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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50 公司简称:南纺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徐德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德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焕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因非交易过户,股东总数发生变化。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末,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报告期内,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自2014年12月3日起,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公司股票连续停牌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控股股权,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总金额的25%。2015年2月17日,公司与包含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南京证券的五名股东(合计持有南京证券43.38%股权)先行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意向协议》。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以来,有关各方积极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事宜, 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对象及资产范围较广、程序较为复杂,上述工作仍在进行中。截至公告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重组方案、交易对方尚在论证、沟通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2015-39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5,360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321.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28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该票据纠纷,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曾于2014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2014年12月撤回起诉。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1月31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年4月17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事项详见公司2015年4月18日《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票据纠纷案。

 二、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对该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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