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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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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5-027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7日发送至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出席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五届董事会提名张殿华、王奇、钟鹏翼、王斌、陈哲元、张瑜红、董秀琴、秦桂森、孙庆峰9名同志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董秀琴、秦桂森、孙庆峰3名同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商业城独立董事董秀琴、秦桂森、侯淑芬对公司董事会换届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提名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现象。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经了解,董事候选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见上交所网站。

 3、《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见上交所网站。

 4、《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张殿华:男,60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亚明商店、塔湾商店、陵北商店、皇姑百货、北市大楼、和平商场党支部书记、经理、党委书记、沈阳市商业局党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沈阳商业城(集团)党委书记、总裁,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誉董事长。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王 奇:男,52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沈阳市商业科学研究所、市商科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助理工程师、所长助理、副所长、副经理、经理,沈阳商业城(集团)业务处长、总裁助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现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董事长。沈阳市人大代表。

 钟鹏翼:男,60岁,汉族,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深圳市工业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奥康德集团总经理、深圳市友谊贸易中心董事长、深圳长城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香港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王 斌:男,49岁,汉族,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财务副科长、香港招商集团财务总监、华孚色纺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董事。现任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陈哲元:男,44岁,研究生,中共党员,经济师、高级经营师。曾任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长,人人乐商业集团总裁办主任、行政总监,万港物流集团行政人事总监、董事长助理,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848HK)副总经理,现任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罗湖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张瑜红:女,49岁,本科学历,曾任深圳市金山利胜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董秀琴:女,44岁,汉族,博士学位,副教授。1996年8月至今为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教师。

 秦桂森:男,38岁,汉族,硕士学位,律师。曾任青岛海事法院助理审判员。现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孙庆峰:男,47岁,汉族,硕士学位,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深圳市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深圳市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技术总监,现任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董秀琴、秦桂森、孙庆峰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董秀琴、秦桂森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孙庆峰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孙庆峰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董秀琴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副教授及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董秀琴,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董秀琴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秦桂森,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秦桂森

 2015年4月28日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庆峰,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庆峰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5-028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五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十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第十条……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修订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3、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8,138,9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3,117,778股,其他种类股5,021,140股。其他种类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8,138,91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7,397,201股,其他种类股741,717股。其他种类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载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职权、责任与义务、任期、任期内非过错原因去职时的补偿请求权等。”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载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与职权、责任与义务、任期、任期内非过错原因去职时的补偿请求权等。”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编号:2015-029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4月1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公司五届十四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经第五届监事会推荐,拟提名卢晓娟、侍建立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另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将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监事简历:

 卢晓娟:女,42岁,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会计主管、会计部经理,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总经理、行政部总经理、合同中心总经理,现任茂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侍建立:女,34岁,本科学历,曾任深圳茂业和平店品类经理,深圳茂业华强北店副店长,现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门店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商业城 公告编号:2015-030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2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5月21日 13 点30 分

 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七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21日

 至2015年5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均已经公司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五届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必须持有股东授权委托书。异地股东可凭上述资料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须在指定的登记时间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3、登记时间:2015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30-16:30时。

 4、参会股东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六、 其他事项

 公司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4-24865832 传真:024-24865832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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