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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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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长园集团

 股 票 代 码: 6005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和平先生

 身份证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伟路8号6栋402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华蓉

 身份证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大院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邱丽敏

 身份证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伟路8号6栋402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顺喜

 身份证住所: 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通讯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信息披露义务人:童绪英

 身份证住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通讯地址: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沃尔核材

 公司名称: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注册资本:人民币56,943.0897万元

 成立日期:1998年6月1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192391

 税务登记证号:440301708421097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的购销,高压电器设备,铜铝连接管,电池隔膜,热敏电阻(PTC产品),橡胶新材料及原、辅材料、制品及线路防护元器件的购销(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投资风力发电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高端控制、自动化设备的研发、集成;本公司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技术的咨询。许可经营项目:热缩材料、冷缩材料、阻燃材料、绝缘材料、耐高温耐腐蚀新型材料、套管、电缆附件、电缆分支箱、热缩材料电子线和电源连接线、环保高温辐射线缆、有机硅线缆、有机氟线缆、热缩材料生产辅助设备、通信产品及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及购销。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

 通讯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18

 联系电话:0755-28299020

 2、周和平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周和平先生担任沃尔核材董事长一职。

 3、万博兄弟

 公司名称: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万元

 成立日期:2012年6月8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7014990200

 税务登记证号:11011759770451X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法定代表人:滕泰

 通讯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1002-09室

 邮政编码:101200

 联系电话:010-88393977

 4、外贸信托(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整

 成立日期: 1987年9月3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6658

 税务登记证号:11010210000665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法定代表人:杨林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59568808

 5、新华基金(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719

 税务登记证号:渝税字500105768870054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法定代表人:陈重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5号附1号1层1-1

 邮政编码:400020

 联系电话:023-63710818

 6、易华蓉

 女,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7、邱丽敏

 女,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已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8、易顺喜

 男,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9、童绪英

 女,中国国籍。通讯地址为: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正街54号1-2,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结构

 1、沃尔核材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周和平先生,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2、万博兄弟

 滕泰持有万博兄弟65.9%的股权,系万博兄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沃尔核材持有万博10%的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沃尔核材

 沃尔核材主要从事高分子核辐射改性新材料及系列电子、电力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其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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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万博兄弟

 万博兄弟主要业务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万博兄弟于2012年成立,其近三年(2014年财务数据尚未出具)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

 3、外贸信托

 主要业务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各类信托产品。

 4、新华基金

 主要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最近5年之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1、沃尔核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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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万博兄弟

 ■

 上述人员最近5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周和平先生持有沃尔核材42.01%的股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周和平先生持有沃尔核材42.01%的股份,系沃尔核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沃尔核材持有万博10%的股份,其他一致行动人之间无股权控制关系。周和平、万博兄弟、外贸信托(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华基金(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易华蓉、邱丽敏、易顺喜、童绪英与沃尔核材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上述各方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看好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目的,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信托计划、10期资产管理计划、邱丽敏、童绪英及易顺喜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共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48,520,659股,其中信托计划购买10,271,354股,10期资产管理计划购买6,085,853股,邱丽敏购买11,165,292股,童绪英购买11,040,305股,易顺喜购买9,957,855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2,864,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938%。

 二、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2014年5月26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周和平先生、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易华蓉、邱丽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资金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用于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周和平先生、万博兄弟、外贸信托、易华蓉、邱丽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司、周和平、万博兄弟、外贸信托之“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易华蓉、邱丽敏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工作。

 2014年10月27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外贸信托(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外贸信托之“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工作。

 2014年12月23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华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新华基金(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工作。

 2015年4月27日,沃尔核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公司与易顺喜、童绪英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参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工作。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

 (上表持股比例沿用前次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数据)

 2014年12月22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信托计划、10期资产管理计划、邱丽敏、童绪英及易顺喜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共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48,520,659股。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2,864,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93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取得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2014年9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沃尔核材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26,698,229股质押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为2014年9月9日至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周和平先生于2015年4月7日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30,000,000股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7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6日;其于2015年4月9日,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2,947,711股质押给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4月9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4月8日。

 2015年4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易华蓉女士将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2,975,795股质押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质押期限为2015年4月15日至其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192,864,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938%;合计质押股份数为112,621,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7263%。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为沃尔核材之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48,520,659股,资金来源均为其自筹资金。无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无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购买或置换资产等重大重组的计划。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2015年4月15日,长园集团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沃尔核材提名隋淑静女士为长园集团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贺云先生为长园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日,长园集团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沃尔核材提名贺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尚需长园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并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依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1、关于同业竞争

 沃尔核材当前所从事业务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在相重合的产品市场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关系。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沃尔核材目前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以对上市公司具体经营策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会对现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调整或整合,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关于关联交易

 2014年度沃尔核材与长园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购销产品合计含税交易金额为133.15万元,占沃尔核材2014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0.0817%,占上市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0.0398%。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人民币5万元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除上述一致行动人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未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一、沃尔核材系上市公司,其分别于2013年4月2日、2014年2月28日、2015年2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年度报告。

 二、万博兄弟2012、2013年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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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利润表

 编制单位: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财务顾问声明

 声 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周和平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周和平(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万博兄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万博稳健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7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万博稳健9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新华基金-工行-万博稳健10期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易华蓉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易华蓉(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邱丽敏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邱丽敏(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易顺喜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易顺喜(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声 明

 童绪英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童绪英(签字):

 日期:2015年4月2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7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1、沃尔核材、万博兄弟、外贸信托、新华基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周和平、易华蓉、邱丽敏、易顺喜、童绪英的身份证复印件;

 2、沃尔核材、万博兄弟的董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沃尔核材近三年审计报告,万博兄弟近两年财务报表;

 4、沃尔核材、万博兄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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