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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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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季诚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永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国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4,500万元。目前当地政府和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正路集团重整工作。因抵押物价值预计超过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本金,故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分别于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2014年6月6日,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收到余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起诉书》认为:建德化工二厂将工厂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非法处置,涉嫌污染环境罪。 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和7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月19日,余杭区人民检查院对此案追加起诉,现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7月19日、7月22日,2015年1月20日、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

 3、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1月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已受理。起诉书认为: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委托其他被告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要求被告消除上述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即要求被告(另还有二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10万元。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于2015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034.67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今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

 主要原因:公司主要产品草甘膦、有机硅市场价格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均有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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