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兆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泉年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国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注】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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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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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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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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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5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2015年4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35号)文件。
2、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69,590,643股(含1,169,590,643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800,000万元(含800,000万元)。2015年4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0621号,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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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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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兆廷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4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上午11:00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5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壹亿元,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利率为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个月期限档次+4.32%,按季浮动。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