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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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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4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8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认购时承诺使用的发起资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可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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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400-890-5288

 010-57835666

 成立时间:2012年8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759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8月17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三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36%、1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传良:董事长,自2013年9月5日起任职,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历任山东临沂发电厂计财部副主任,英大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主管、证券投资经理、总经理助理、监事长、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3年8月5日公司一届十八次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张传良先生代行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党翊: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国际金融学硕士,美国帝堡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主任。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经理、美国所罗门史密斯邦尼企业融资部经理、摩根大通投资银行部经理、法国巴黎百富勤董事、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总监。

 王利生: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中交四航局第三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李云志: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现任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总经理。历任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财务会计,西南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研究员,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结算部结算经理、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杨庆蔚:独立董事,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师范大学学校教育学士学位,经济师。自2009年12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国家计委科教局教育处干部,国家计委文教局综合处副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综合处处长,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投资司司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副首席投资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投资协会理事。

 刘少军:独立董事,自2011年5月26日起任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历任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原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金融业务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尹惠芳:独立董事,自2013年3月29日起任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自2009年3月正式离开工作岗位,现已退休。历任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会计员、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董事及总会计师;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金明:监事会主席,自2014年9月18日起任职,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历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天津高架桥项目经理部财务科会计员,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黄石长江大桥施工指挥部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卢旺达基加利办事处主管会计,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肯尼亚内罗毕办事处财务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分部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上市工作办公室项目经理,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路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兼总法律顾问。

 曾宪泽:监事,自2012年8月27日起任职,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重庆医药设计院电算室职员、深圳赛格集团公司职员、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资银行董事、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投资总监兼研究所所长、中邮基金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总监。

 曹卫红:职工监事,自2014年1月23日起任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专业硕士,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经理兼北方营销中心总经理。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天勤证券有限公司助理总裁、董秘、营业部负责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业务董事、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专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峰先生:总经理,自2014年6月3日起任职。山东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副教授。历任山东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湘财荷银(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与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公司职工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副总监、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赵照先生,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任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8年证券、银行、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行业工作经验。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法律及合规部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广核(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4、督察长

 督察长张宁,自2012年6月5日起任职,中国人民大学财务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历任首创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公司银行部经理,中交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投资部高级经理。2012年6月至今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袁忠伟先生,武汉工业大学工程学士,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2015年1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具备1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中国民族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公司部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经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部研究总监、投资主办人。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杨峰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主任赵照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主任樊锐先生,总经理助理,自2014年10月8日起任职,山东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历任天同证券资产管理部经理、研究所总监;中国民族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总监、产品总监。

 委员秦岭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2012年9月加入我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天弘基金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研究部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委员赵强先生,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具备15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其中10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职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等金融机构。

 委员张琳娜女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先后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副总经理等职务。2012年3月加入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估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控制公司风险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市场总监、运营总监、基金运营部经理、信息技术部经理、交易主管、监察稽核部经理以及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参加。风险控制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对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经理、资深基金经理、研究部经理,督察长列席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设置;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制定基金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行业配置及超过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权限的投资品种;审批基金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

 4)督察长:督察长坚持原则、独立客观,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督察长的主要职责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基金运作遵规守法、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内部监控和检查;对公司各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就以上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经营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审核监察稽核部的工作报告。

 5)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制度合法合规性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基金管理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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