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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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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6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15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投资人从场内认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其中,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6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60,000元/(1+0.8%)= 59523.81元

 认购费用=60,000元-59523.81元=476.19元

 认购基金份额=(59523.81+50元)÷1.00元=5957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为59573.81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或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2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经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60,000×(1+0.8%)=60480.00元

 认购费用=1.00×60,000×0.8%=4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60000.00+50=60050.份

 经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经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60050/2=30025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6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6048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各为30,025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消。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赎回业务开始的时间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及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费率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赎回费率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60,000 / (1+1.0%) =59405.94元

 申购费用=60,000-59405.94=594.06元

 申购份额 =59405.94/1.068=55623.54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6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可得到55623.54份基金份额。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 年,假设赎回当日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十、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的比例申请合并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一份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该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煤炭等权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煤炭等权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 选取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等权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煤炭等权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等权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煤炭等权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4)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煤炭等权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将按1份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分配给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持有人。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将按1 份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获得新增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本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份额数

 ■

 (2)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前一个月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当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1、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参考净值超出1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

 2)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

 3)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中证煤炭份额,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元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招商中证煤炭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2)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1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新增场内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

 3)招商中证煤炭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折算成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和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招商中证煤炭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招商中证煤炭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下转A5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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