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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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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2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28)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电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询电话:40088-11177

(29)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7

网址: www.txsec.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4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盛大

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冯立

联系电话:021-80133535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7)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020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及其基本运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与 “工银传媒B份额”。其中,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工银传媒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具体认购方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传媒份额可办理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和赎回。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场内工银传媒份额与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配比不变。

(三)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传媒A和工银传媒B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传媒A份额的本金及工银传媒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工银传媒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传媒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传媒B份额的净资产,则工银传媒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工银传媒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其中,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时无法获得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工银传媒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传媒A份额的本金及工银传媒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传媒B的净资产。工银传媒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传媒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传媒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所代表的1份工银传媒A份额和1份工银传媒B份额分别计入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自动分离或分拆后的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工银传媒A份额和1份工银传媒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传媒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传媒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和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日)至T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NAV为T日每份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工银传媒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工银传媒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内与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8日证监许可〔2015〕59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份额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目标下限为2亿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5月4日到2015年5月15日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 募集场所

1、场外募集场所

场外募集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与销售渠道进行,其中直销渠道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销售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2、场内募集场所

场内募集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 基金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工银传媒A份额和1份工银传媒B份额。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及自动分离的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计算:

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银传媒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工银传媒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一: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经确认的工银传媒A份额=经确认的工银传媒B份额=100,050×0.5=50,02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0,40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0份。投资者经确认的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各50,025份。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万元场外认购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100=999900.00元

认购费用 =100元

认购份额 = 999900.00/1.00 = 9999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00/1.00 =5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0=1000400.00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申请不允许撤消。

(4)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0份。

(5)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7)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8)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认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结束,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传媒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传媒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工银传媒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工银传媒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工银传媒份额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工银传媒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工银传媒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办理工银传媒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工银传媒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工银传媒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工银传媒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工银传媒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100万元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法律法规对单笔申购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工银传媒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7%。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工银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工银传媒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工银传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工银传媒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工银传媒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工银传媒份额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下列方式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工银传媒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工银传媒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工银传媒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以及场内申购的工银传媒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传媒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传媒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工银传媒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工银传媒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传媒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工银传媒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交易或工银传媒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工银传媒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工银传媒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传媒份额与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工银传媒A份额与1份工银传媒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工银传媒A份额与1份工银传媒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工银传媒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工银传媒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2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工银传媒A份额与工银传媒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工银传媒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通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度,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通过产品分级设置,为不同份额投资者提供具有差异化收益和风险特征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传媒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首发和增发新股、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4%。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传媒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传媒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可选消费和信息技术行业中与传媒相关的公司股票中选取不超过50只股票组成,反映传媒行业公司股票的走势。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投资对象,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表现,目标为获取指数的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工银传媒A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工银传媒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工银传媒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传媒A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1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登记在册的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6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3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对工银传媒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将按1份工银传媒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工银传媒A份额的约定年化应得收益,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工银传媒A份额每个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工银传媒份额分配给工银传媒A份额持有人。工银传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工银传媒份额将按1份工银传媒A份额获得新增工银传媒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工银传媒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工银传媒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1、工银传媒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数+工银传媒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传媒份额的份额数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工银传媒份额的净值为1.2513元,工银传媒A份额参考净值为1.0567元,且未进行不定期折算。当天场外工银传媒份额、场内工银传媒份额、工银传媒A份额、工银传媒B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亿,2亿、10亿、10亿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传媒A份额和工银传媒份额,即10亿份和32亿份。

费用种类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场外认购费M<50万0.4%
50万≤M按笔收取,100元/笔
场内认购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连续持有时间(N)场外赎回费率
N<1年0.7%
1年≤N<2年0.25%
N≥2年0%

 (下转A4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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