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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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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计量属性在本期发生变化的报表项目及其本期采用的计量属性:编制本财务报表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但以下资产项目除外: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现金等价物确定标准: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6.2.1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6.2.1.1 贷款及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本公司采用个别方式和组合方式评估贷款及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运用个别方式评估时,当贷款及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该贷款及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该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当运用组合方式评估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时,减值损失金额是根据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包括以个别方式评估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的以往损失经验,并根据反映当前经济状况的可观察数据进行调整确定的。

 在贷款及应收款项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本公司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当本公司已经进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或其他程序后,贷款仍然不可收回时,本公司将决定核销贷款及冲销相应的损失准备。如在期后本公司收回已核销的贷款金额,则收回金额冲减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6.2.1.2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内部及外部信息以确定下列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本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此外,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本公司至少每年对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在认定资产组时,主要考虑该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同时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方式、以及对资产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组合,下同)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税前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相关的减值损失,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三者之中最高者。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会转回。

 6.2.1.3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5)权益工具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6)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下跌或非暂时性下跌等。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运用个别方式评估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本公司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从所有者权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转回。

 6.2.2 金融工具核算方法

 本公司的金融工具包括存放同业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付款项及实收资本等。

 (1)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公司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公司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属于此类。

 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贷款及应收款项

 贷款及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初始确认后,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本公司将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归类到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初始确认后按成本计量;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利得或损失作为其他综合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列报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a.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b.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公司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6.2.3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联营企业指本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在取得对联营企业投资时,本公司确认初始投资成本的原则是:对于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公司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后续计量时,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本公司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

 -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前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后者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初始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对联营企业投资后,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联营企业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时,本公司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调整后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在权益法核算时予以抵销。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该损失。

 - 本公司对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联营企业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联营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本公司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6.2.4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6.2.4.1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确认

 固定资产指本公司为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在建工程以成本减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6.2.4.2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计价

 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支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直接人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在建工程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计提折旧。

 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本公司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本公司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与更换固定资产某组成部分相关的支出,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日常维护相关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报废或处置固定资产项目所产生的损益为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项目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并于报废或处置日在损益中确认。

 6.2.4.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本公司对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和累计减值准备后在其使用寿命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残值率和折旧率分别为:

 ■

 本公司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6.2.5 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无形资产以成本减累计摊销(仅限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将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净残值和累计减值准备后按直线法在预计使用寿命期内摊销。各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分别为:

 ■

 6.2.6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无)

 6.2.7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无)

 6.2.8 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其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1)利息收入

 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包括折价或溢价摊销,或生息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其他差异按实际利率法计算进行的摊销。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工具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工具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在计算实际利率时,本公司会在考虑金融工具(如提前还款权等)的所有合同条款(但不会考虑未来信用损失)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包括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订约方之间所支付或收取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

 已减值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按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计入当期损益。

 (3)股利收入

 非上市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于本公司收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在利润表内确认。上市权益工具投资的股利收入在投资项目的股价除息时确认。

 6.2.9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除因企业合并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包括其他综合收益)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本公司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

 当期所得税是按本年度应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预期应交所得税,加上以往年度应付所得税的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本公司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那么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包括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如果不属于企业合并交易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该项交易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预期收回或结算方式,依据已颁布的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 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 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6.2.10 信托报酬确认原则和方法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计入当期损益。

 6.2.11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方法

 (无)

 6.2.12 长期应收款的核算方法

 (无)

 6.2.13 其他资产的核算方法

 6.2.13.1 其他资产分类

 (无)

 6.2.13.2 抵债资产的计量

 (无)

 6.2.13.3 抵债资产的减值

 (无)

 6.2.14 利润分配

 资产负债表日后,经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6.3 或有事项说明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以及有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本公司会确认预计负债。对于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预计负债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确定。

 对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则本公司会将该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披露为或有负债。

 6.4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 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4.1.1 按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披露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1

 单位:万元

 ■

 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 披露资产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表6.4.1.2

 单位:万元

 ■

 6.4.1.3披露自营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3

 单位:万元

 ■

 6.4.1.4 按投资入股金额排序,披露前三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无)

 6.4.1.5 披露前三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表6.4.1.5

 ■

 6.4.1.6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按照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和其他类型表外业务分别披露

 (无)

 6.4.1.7 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4.1.7

 单位:万元

 ■

 6.4.1.8 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的规定计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公司净资产165,770万元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14,790.81万元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46,630.96万元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0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61,421.76万元

 公司净资本为123,897.09万元,符合大于等于2亿元的监管标准。

 净资本/各项业务风险资本之和为201.72%,符合大于等于100%的监管标准。

 净资本/净资产为74.74%,符合大于等于40%的监管标准。

 6.4.2 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4.2.1 披露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

 公司作为受托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诚信、谨慎、高效地管理信托财产,严格履行受托人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4.2.2 披露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2

 单位:万元

 ■

 6.4.2.2.1 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2.1

 单位:万元

 ■

 6.4.2.2.2 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2.2

 单位:万元

 ■

 6.4.2.3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6.4.2.3.1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3.1

 单位:万元

 ■

 6.4.2.3.2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3.2

 单位:万元

 ■

 6.4.2.3.3 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3.3

 单位:万元

 ■

 6.4.2.4 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数量、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表6.4.2.4

 单位:万元

 ■

 6.4.2.5 披露信托财产的损失情况(笔数、合计金额、原因等)

 (无)

 6.4.2.6 披露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无)

 6.5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 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表6.5.1

 单位:万元

 ■

 6.5.2 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单位:万元

 ■

 6.5.3 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无)

 6.5.3.1 固有财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5.3.1

 单位:万元

 ■

 6.5.3.2 信托资产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

 6.5.3.3 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

 6.5.3.3.1 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1

 单位:万元

 ■

 6.5.3.3.2 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2

 单位:万元

 ■

 6.5.4 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无)

 6.6 会计制度的披露

 本公司固有业务(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下述企业会计准则:

 a.《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2号[2014]”)

 b.《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9号[2014]”)

 c.《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0号[2014]”)

 d.《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33号[2014]”)

 e.《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准则39号”)

 f.《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41号”)

 同时,本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以及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2014]”)。

 本公司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准则2号[2014]之前,本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准则2号[2014]之后,本公司将这类投资改按金融工具的相关政策核算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除上述变更外,准则2号[2014]还对权益法核算等进行了修订,本公司已根据这些修订内容修改了相关的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调整。

 (2)职工薪酬

 本公司根据准则9号[2014]有关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分类、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处理要求,对现有的职工薪酬进行了重新梳理,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采用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30号[2014]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将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别按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进行列报等。

 (4)合并范围

 准则33号[2014]引入了单一的控制模式,以确定是否对被投资方进行合并。有关控制判断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本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由于采用准则33号[2014],本公司已对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方及是否将该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范围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改。

 采用该准则未改变本公司截至2014年7月1日止的合并范围。

 (5)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39号重新定义了公允价值,制定了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框架,规范了公允价值的披露要求。采用准则39号未对本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6)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准则41号规范并修改了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本公司已根据该准则修改了相关披露。

 (7)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以及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财会[2014]13号文明确了发行方对于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具体指引。采用财会[2014]13号文未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当期及比较期间)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37号[2014]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规定,增加了进一步指引,并修订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该抵销规定要求未对本公司的列报产生影响。

 7. 财务情况说明书

 7.1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实现利润

 本公司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89,412,346.88元,净利润145,097,902.75元。

 (2)提取盈余公积

 本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按2014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509,790.28元(2013年:人民币20,646,359.50元[已重述])。

 (3)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根据财政部于2012年3月20日印发的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风险准备是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本公司2014年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6,890,245.29元(2013年:人民币14,807,457.76元[已重述])。

 (4)提取信托赔偿准备

 根据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第49条及公司章程规定,按2014年税后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人民币7,254,895.14元(2013年:人民币10,323,179.75元[已重述])。

 7.2 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

 7.3 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7.4 其他事项

 (无)

 8. 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2014年5月26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甘肃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复》(银监复[2014]324号),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51%股权转让至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股权重组后公司注册资本结构变更为:光大集团占51%,甘肃国投占41.58%,天水财政占4%,白银财政占3.42%。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8.2.1 董事变动情况

 (1)2014年9月11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选举产生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吴少华、梁春满、王廷科、陆卫东、贾子俊、周小明、苑德军、张萍、杨文当选为公司董事。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随换届自行免除。

 (2)2014年12月30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贾子俊辞去董事职务并由吴万华任董事的议案》,吴万华任公司董事。

 8.2.2 监事变动情况

 2014年9月11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一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选举产生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陆代森、孙新红、俞静当选为公司监事。原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职务随换届自行免除。

 8.2.3 高管人员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30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王廷科为公司总裁,陈凯慧为公司常务副总裁,李招军、刘向东为公司副总裁,黄智洋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8.3 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2014年7月1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的批复》(甘银监复【2014】139号),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4年7月7日在甘肃省工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律手续。

 8.4 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8.4.1 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1)我司与甘肃省飞天工贸总公司(简称飞天工贸)、飞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飞天酒店)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由飞天工贸、飞天酒店共同返还我司人民币本金7,443,400元及其利息损失的70%。上述案件仍在执行中。

 (2)我司与飞天工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飞天工贸偿还5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后我司以飞天工贸为被告以飞天酒店为第三人以代位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甘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判决由飞天酒店以每年酒店的盈利按飞天工贸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偿还我司9,668,369.00元及利息3,086,143.00元。上述案件仍在执行中。

 (3)白银有色金属公司(简称白银有色)欠我司两笔贷款的借款纠纷案,第一笔经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由白银有色偿还贷款本金30,4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第二笔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胜诉,由白银有色偿还贷款本金7,1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5,627.00元由白银有色承担。上述案件仍在执行中。

 8.4.2 以前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无)

 8.4.3 本报告年度发生,于本报告年度内终结的诉讼事项

 (无)

 8.5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6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没有受到处罚的事项发生。

 8.7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2014年7月,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对公司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末信托业务兑付风险、截至2014年6月末存续信托业务合规情况以及2013年现场检查整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公司清算及存续信托业务兑付风险、合规性等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及建议,一是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使各项工作步入正轨;二是强化基础管理,着力提升内控制度执行力;三是强化合规管理,确保各项业务的开展依法合规;四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托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托从业人员整体专业化水平;六是加强舆情应对工作。

 针对以上监管意见,公司认真制订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下设信托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各自的职责权限,在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建章立制,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的监督,强化基础管理;三是完善业务规章制度,确保信托业务“投前、投中、投后”的评审集体决策制,加强信托业务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信托业务合法合规运营;四是完善相关风险处置制度,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信托业务的风险管控能力;五是着力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策略。对内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工作,对外积极引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业务的复合型、专业性人才,为优化业务布局、做大做强信托业务夯实基础;六是制定了《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舆情管理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舆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坚持以“正面导向为主,把握主动权,增强事件处理透明度,以疏代堵”的处理方式,积极主动应对舆情。

 8.8 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2014年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A21版对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8.9 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9. 公司监事会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全体监事列席了各次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监督检查了公司依法运作、重大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情况及财务状况,认为公司能够合规运作。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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