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本公司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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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6日
● 除 息 日:2015年5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7日
一、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2015年5月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4,913,41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28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8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183,520,257.48元。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66元。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52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28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6日
(二)除 息 日:2015年5月7日
(三)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5月6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和高勇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林键
联系电话:023-89028829 传真:023-89028051
联系地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工业园
邮 编:40006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