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向敏女士在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24日交易公司股票过程中构成了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向敏女士2015年4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公司股票600,000股,成交均价9.90元/股,成交金额为5,940,000元;2015年4月24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了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9.91元/股,成交金额9,910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向敏女士仍持有公司股份18,096,278股。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上述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向敏女士在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过程中发生亏损10元(亏损按照对应股份买入与卖出时成交金额之差额,未考虑手续费、印花税等),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27日将向敏女士本次发生的短线交易产生的负收益所得10元予以收回。
向敏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向敏女士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