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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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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办理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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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业务后可对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等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内容将在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发布。

 2.2截至2015年4月29日,以下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已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申购赎回港股代理买卖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在上述8家证券公司进行本基金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于申购或赎回申请受理当日(T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在香港市场买入或卖出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的证券。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与经T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依据经T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的实际卖出价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由于跨市场操作等原因,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后,不能保证按投资者提交申请时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组合证券,也不保证在T日能够完成所有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卖。T日未买入或卖出的证券,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2.3 截至2015年4月29日,以下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尚未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申购赎回港股代理买卖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在上述11家证券公司进行本基金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暂不于T日在香港市场买入或卖出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T日未买入的证券,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依据替代金额与经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且没有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据替代金额与经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未卖出的证券,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依据经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且没有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的证券,依据经T+2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即期外汇交易最后成交价调整的证券最近收盘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

 2.4 本基金管理人特提示投资者:

 2.4.1 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更新)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2.4.2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

 2.4.3 本基金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业务办理规则尤其是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卖规则、流程等不尽相同,请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咨询办理业务的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具体办理规则、流程等以所在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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