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临2015-2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度
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

 2.股东年会召开日期:2015年5月12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取消议案名称

 ■

 2、取消议案原因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石化”)董事会于2015年4月27日接到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集团”)的通知,中国石化集团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了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等三项补充提案。鉴于此,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中国石化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原提交公司股东年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取消上述议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石化集团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3月23日公告了股东年会召开通知,持有71.26%股份的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在2015年4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中国石化董事会。中国石化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呈公司股东年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傅成玉、李春光、章建华、王志刚、戴厚良、刘运、张海潮、焦方正、蒋小明、阎焱、鲍国明、汤敏、樊纲。其中傅成玉、刘运为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春光、章建华、王志刚、戴厚良、张海潮、焦方正为执行董事候选人;蒋小明、阎焱、鲍国明、汤敏、樊纲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2)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呈股东年会选举,候选人名单如下:徐槟、刘中云、周恒友、邹惠平。其中,徐槟、刘中云、周恒友为外部监事候选人;邹惠平为内部监事候选人。

 (3)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秘书代表中国石化负责处理因更换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

 另外,经履行民主程序,蒋振盈、俞仁明、王亚钧当选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并将于股东年会结束后生效。

 四、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3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年会通知事项不变。

 五、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年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5月12日 9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号北京港澳中心瑞士酒店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2日

 至2015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年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年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年会股权登记日不变,仍为2015年4月10日。

 (四)股东年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应选监事4人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除第8项、第12项、第13项和第14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第3项、第9项议案的有关内容以及第8项、第12项、第13项和第14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和2015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石化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第1项、第2项和第7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可参见公司拟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股东年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9、10、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13、1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大会主席(附注1),联系电话: ,为本单位(或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审议股东年会通知所列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委托人持股数(A股/H股)(附注2):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5):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5):      

 受托人签名(附注6):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6):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年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托人不必为中国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年会。对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2.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与授权委托书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中国石化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3.谨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中国石化《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谨请注意:

 就:(1)第13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的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以及(2)第14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的14.01至14.05项子议案,公司实行等额选举,并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并统计表决结果。在填写“累积投票方式”时,请按照下述要求填写阁下的表决意愿(具体投票指引亦可参考中国石化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附件2):

 (1)就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而言,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8名)相同的表决权。就14.01至14.05项子议案而言,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5名)相同的表决权。举例而言,如阁下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本次选举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8位,则阁下对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即100万股×8=800万股);对第14.01项至14.05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0万股(即100万股×5=500万股)。

 (2)请注意,阁下可以对每一位候选人投给与阁下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对某一位候选人投给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候选人分别投给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3)如阁下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候选人,则请在「赞成」或「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阁下给予每位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

 (4)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了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5) 请特别注意,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年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赞成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年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7)股东年会根据前述第(6)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5.请用正楷填上阁下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6.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7.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年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中国石化(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00728)。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8.谨请注意:中国石化于2015年3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年会通知中所附的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原授权委托书”)中的第8项、第12项及第13项议案已被中国石化董事会撤销,因此原授权委托书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原则上作废。请阁下按照本公告所附的授权委托书重新填写并按时送达中国石化。惟如阁下已将按照原授权委托书填写的授权委托书送达至中国石化,且未能在股东年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将重新填写的本公告所附的授权委托书送达至中国石化,则对于原授权委托书中对除第8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外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对于原授权委托书中第8项、第12项、第13项议案,由于该等议案已被撤销,故对该等议案的投票视为投票无效。

 附件2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中国石化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议案中,第13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以及第14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实行等额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1)就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而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8名)相同的表决权;(2)就14.01至14.05项子议案而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5名)相同的表决权。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对于第13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8名,则股东对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即100万股×8=800万股);对于第14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5名,则股东对第14.01项至14.05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0万股(即100万股×5=500万股)。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如股东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候选人,则请在「赞成」或「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股东给予每位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则该股东对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该股东可以将800万股中的每100万股平均给予8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将8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者,将1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甲(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2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2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3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丁(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他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予投票,等等。

 四、请特别注意,股东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该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该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则该股东对第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1)如该股东在其中一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入“800万股”后,则该股东的表决权已经用尽,对其他7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该股东在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相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该股东关于13.01项至13.08项子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2)如该股东在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入“200万股”,在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票方式”的[反对]栏(或[赞成]栏)填入“400万股”,则该股东600万股的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200万股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年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赞成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年会上中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为止。

 六、股东年会根据前述第五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