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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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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绍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顺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义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1.1报告期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应付票据: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为减少营运资金占用,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银行承兑汇票所致。

 (2)应付职工薪酬: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本期支付工资款项所致。

 (3)应付利息: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本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所致。

 3.1.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金减少所致。

 (2)财务费用: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本期公司汇兑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计提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4)营业外收入:减少的原因主要系本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款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5)营业外支出:增加的原因主要系本期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1.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情况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主要系公司本期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恒安兴酒店用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兴”)100%的股权。

 2015年1月12日,公司收到恒安兴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陈森豪先生发来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函》,函件提出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动议。

 2015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并撤回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2015年2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了《关于撤回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申请》。2015年2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5】2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2009】第66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2)2015年2月11日,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购买公司股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承诺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至长期有效,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

 (2)2014年4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承诺在后续增持计划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起12个月内,目前承诺正在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码:临2015-032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并计划在本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择机通过二级市场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2014年4月29日当日增持的股份)。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增持公司股份已满12个月,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53,549,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4%,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378,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6,928,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74%。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绍喜先生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00978 公司简称:宜华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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