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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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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5043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63号文)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7,6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676.8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59.6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17.16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5]000209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丙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余额总计68,976.8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专户账号为44201506600052536456,截至2015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38,976.80万元。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专户账号为44301560042674990000,截至2015年4月17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万元。

 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晓红、张海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西南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西南证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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