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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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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海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姚正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金额减少39.94%,主要系报告期末购买理财产品较期初金额减少所致;

 2.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金额增加34.84%,主要系报告期内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增加所致;

 3. 应付票据较期初金额减少100.00%,主要系报告期内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减少所致;

 4. 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8.26%,主要系报告期研发支出金额增加所致;

 5.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60.40%,主要系报告期利息支出金额减少所致;

 6.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951.48%,主要系报告期内按照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7. 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70.14%,主要系报告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减少所致;

 8. 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减少74.04%,主要系报告期联营公司净利润减少所致;

 9.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5.78%,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10.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42.92%,主要系报告期内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减少所致;

 11.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09.97%%,主要系报告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所致;

 12. 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531.94%、385.66%、453.01%、452.34%,主要原因是:

 A:公司主营包材和灌装客户产品订单不饱和,影响公司产出和销售计划的实现;

 B:固定成本新增厂房折旧费用;

 C:产销处于低位、固定成本分摊困难的叠加影响,销售毛利率处于下降趋势。

 13.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增加2237.82%,主要系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净利润增加所致;

 14.投资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减少75.17%,主要系报告期内累计收回到期理财产品金额减少所致;

 15.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较上年同期减少65.15%,主要系报告期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减少所致;

 16.筹资活动现金流入较上年同期增加44.64%、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5.04%,主要系报告期内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综合授信合同

 (1)2014年3月20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S/N120410的授信合同,约定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4600万元或等值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及美元60万元的财资产品授信,该授信合同无固定期限,但每年须通过针对授信额度的年度审核流程,2014年5月8日已完成年度审核流程。2015年授信额度审核正在办理中。

 (2)2014年6月1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的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整的最高授信额度(该额度涵盖编号为ZH38981305069号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未结清业务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

 (3)2014年11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4圳中银营额协字第0001064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公司提供人民币2亿元授信额度,其中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8亿,贸易融资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3日,该授信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2、贷款合同

 (1)2014年3月28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0,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3月28日,付息日为2015年3月27日。

 2015年3月27日,公司与汇丰银行办理续贷手续,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5.0825%。

 (2)2014年4月2日,本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银行贷款编号:662-000801-301,利率为6%,起息日为2014年4月2日,付息日为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2日,公司已归还该笔贷款之中的2000万元。

 2015年4月2日,公司与汇丰银行办理其中1000万元续贷手续,期限一年,贷款利率为5.0825%。

 3、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

 A、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

 (1)2014年11月1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11CD《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叁张,汇票收款人为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21993642、21993643、2199364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05月10日。

 2014年11月12日,公司与招行深圳安联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470036《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21993642、21993643、21993644的汇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4.5%(年率)。

 (2)2014年12月15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12CD《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230951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06月15日。

 2015年1月6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YT38981501001-1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23095112的汇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3%(年率)。

 (3)2015年1月1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06-13CD《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汇票收款人为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2309891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期限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07月12日。

 2015年1月14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YT38981501001-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广州丽盈塑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23098914的汇票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5%(年率)。

 B、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编号为ZH38981406066-2CD《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两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分别为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10日。

 2014年7月17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分别为3030005121988061、3030005121988062的两张汇票向招行深圳安联支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25%,该票据已于2015年1月10日到期,公司已承付该笔款项。

 (2)2014年11月2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圳中银营商承协字第027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壹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26745891,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

 2014年11月28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圳中银代贴字第(10103?)号《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为26745891壹张汇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4.6%

 (3)2014年12月3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400000016-2014(承兑协议)00064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壹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为23473651,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31日。

 2014年12月5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深布吉(2014)12-004号《协议付息贴现协议书》,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编号为23473651壹张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4.6452%

 (4)2014年12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圳中银营商承协字第31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两张,汇票收款人为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汇票号分别为26749213、26749214,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有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6月12日。

 2014年12月16日,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4)圳中银代贴字第(10103?)号《银行承兑汇票代理贴现三方合作协议》,在此协议项下,公司代理上海通产丽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汇票号分别为26749213、26749214两张汇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贴现,贴现利率为5.4%

 C、深圳市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1)2014年6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4年(布吉)字00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9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以6个月为一期,分段调整,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该笔贷款。

 (2)2014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编号为:40000223-2014年(布吉)字010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为京信通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借款利率为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5%,以6个月为一期,分段调整,期限一年,京信通已于2014年11月4日取得该笔贷款 。

 D、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

 (1)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托字(2014)第001A《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57万元委托贷款,委托费用按委托贷款金额的0.8%收取,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343万元委托贷款,贷款期限:2014年1月16日-2015年1月16日。

 (2)2014年1月16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委借字(2014)第001A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公司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57万元贷款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

 2014年1月16日,深圳丽琦另一自然人股东唐林先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丽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兴银深业务六字(2014)第0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唐林先生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43万元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执行年利率6%。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1月17日。

 4、基建合同

 (1)2013年3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署了吴江厂区工程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3字888号),合同约定江苏农垦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江苏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通产丽星吴江厂区工程一标段(1#厂房、1#仓库)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7,211,818.18元;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3月6日 竣工日期:2014年1月24日。资金来源:募集资金(自筹资金提前投入)。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2)2013年3月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署了吴江厂区工程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3-001),合同约定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江苏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通产丽星吴江厂区工程二标段(土建、安装?等)建设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46,088,088.55元,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3月6日 竣工日期:2014年1月24日,资金来源:募集资金(自筹资金提前投入)。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告》。

 上述苏州通产丽星建设工程已于2015年2月4日验收完毕,并陆续投入使用。

 5、其他合同

 (1)2014年12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南巷路358号苏州通产丽星研发楼装修工程项目,合同工程总日历天数为75年日历日(含)内完成整体交付。合同价款:人民币4979664.72元。

 (2)2014年11月1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与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苏州通产丽星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津大道南巷路的工业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总日历天数为90个日历日内完成整体交付,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15年2月15日,合同价款:16676377.60元人民币。

 以上合同因消防验收推迟开工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现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3)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与Nilpeter?Asia?Pacific?Co.,Ltd.(以下简称“Nilpeter”)签订了编号为1658-1的片材管印刷机采购合同。公司向Nilpeter采购壹台Nilpeter?FA4-MO4印刷机,交易价格为1,026,000.00?欧元,计划收到公司定金起5个月内发货。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16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提名王彦先生、陈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居学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补选董事生效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姚正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姚正禹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王彦先生、陈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居学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姚正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关于补选董事及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5年5月14日(周四)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简历

 王彦先生:中国国籍,47岁,硕士,工程师,曾任深圳平南铁路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运输部副经理、集装箱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华溢仓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深圳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产业处主任科员、副处长,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处副处长兼委轨道办负责人(负责深圳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临时负责人,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常务副主任(正处级),深圳鹏微软件公司(深圳微软技术中心)董事长、迪威特公司董事、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董事、深圳起点咖啡(创业孵化平台)董事长、深圳市坤健创新药物研究院理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处处长,现任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除通产集团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寿先生:中国国籍,51岁,中国科技大学理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EMBA、高级工程师。享受深圳市政府特别津贴,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ISO/TC122/SC4工作组国际专家、中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塑料包装》编委会主任,中科院化学所及华南理工大学合作企业博士后导师,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深圳大学等客座教授、中山大学、深圳大学等硕士导师,湖南工业大学博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曾任深圳市印刷版再生厂厂长、深圳市石化集团工业管理部副经理、通产丽星副总经理、通产丽星总经理、通产丽星副董事长。现任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副会长、中国绿色印刷电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理事长、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会长。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除通产集团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居学成先生:中国国籍,45岁,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科技大学射线科讲师、深圳市长园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广东长园电缆附件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三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兼职教授,现任深圳市旭生三益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环境材料研发与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主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深港产学研基地研究合作部部长、深圳市骏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居学成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姚正禹先生:中国国籍,45岁,厦门大学金融本科,南京理工大学MBA,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自2007年起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9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兴丽彩董事、京信通董事、深圳丽琦董事、深圳美弘董事长、香港美盈董事。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截至本日,姚正禹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姚正禹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18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候选人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陈寿先生于 2005年8月起担任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2013年9月由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及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陈寿先生离任后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鉴于陈寿先生在包装、新材料领域超20年的行业经验及企业营运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的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再次提名陈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寿先生2013年9月13日离任后,未直接买卖公司股票,离任后半年内,未转让其通过石河子丽源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祥”)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分别于2014年、2015年通过丽源祥已减持其间接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已将该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陈寿先生:中国国籍,51岁,中国科技大学理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EMBA、高级工程师。享受深圳市政府特别津贴,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ISO/TC122/SC4工作组国际专家、中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委员。《塑料包装》编委会主任,中科院化学所及华南理工大学合作企业博士后导师,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深圳大学等客座教授、中山大学、深圳大学等硕士导师,湖南工业大学博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曾任深圳市印刷版再生厂厂长、深圳市石化集团工业管理部副经理、通产丽星副总经理、通产丽星总经理、通产丽星副董事长。现任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副会长、中国绿色印刷电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理事长、深圳市新材料行业协会会长。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除通产集团外的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19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5年5月14日(周四)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5月14日(周四)下午2时,会议预定时间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2、本次会议的提案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王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陈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 关于选举居学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5、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内容详见刊登在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累积投票制的有关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补选董事,本次董事候选人数3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人,独立董事候选人1名。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将分别进行,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1、股东最大表决权数的计算

 股东最大表决权数就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分别计算,为股东代表股份数与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2、投票方法

 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投票人可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表决票数”栏内填写对应的选举表决票数。最低为零,最高为所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大表决权数,且不必是投票人股份数的整倍数。

 3、计票方法

 (1)超量投票的处理:就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如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超过其对该类别的最大表决权数,将分两种情形处理:(1)如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该投票有效,按该股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计算;(2)如该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投票无效。

 (2)缩量投票的处理:如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少于其对该类别董事的最大表决权数,选票有效,不足部分视为弃权。

 (3)出席而不投票的处理:出席而不投票的股东,视为放弃表决权。

 4、候选人的当选规则

 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以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四、现场会议登记及会议出席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

 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上午8:00-11:00时,下午14:00-16:00时。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五楼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18117,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现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该证券相关信息如下:

 ■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输入“买入”指令;

 ②输入证券代码“362243”;

 ③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1元代表议案1.1,1.02元代表议案1.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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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上述的表决意见,由于上述议案均为累积投票事项,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的数字为投给该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2、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投票时间: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4日下午15:00。

 (2)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①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②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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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取得申请数字证书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ca@szse.cn

 网络投票业务咨询电话:0755-83991192,83990728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邮编:518112

 联 系 人:彭晓华、任红娟

 联系电话:0755-28483234 0755-28482022-8102或8103

 传 真 号:0755-28483900(传真请注明:转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附:授权委托书式样(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签字样本: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签发日期: 2015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20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11:00在公司坪地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丹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截止201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3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5-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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