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茅惠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树琴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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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15 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与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茅惠新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屠纪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认为:聘任屠纪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屠纪民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屠纪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屠纪民先生个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个 人 简 历
屠纪民,男,1964年出生,本科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发酵工程专业,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工程师职称。1986年起就职于湖州老恒和酿造厂历任供销科长、技改科长、厂长助理等;1995年就职于湖州市城区塘甸乡人民政府,历任党委委员、副乡长等;2000年就职于湖州市科技局,历任处长、副局长等;2015年起就职于尤夫股份。
截至目前,屠纪民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四次监事会于2015年4月27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分别是胡运丽、陈永火、潘清华。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运丽女士主持,经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上述议案。
备注:具体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控股”)通知:
尤夫控股将其质押给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 的股份已于2015年4月27日解质押,本次解质押股份数量为9,500,000股(该股份于2014年4月25日质押给财通证券并办理了质押手续),占公司总股本的3.99%。本次解质押后,尤夫控股尚在质押的公司股份为9,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8%。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