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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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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5-016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邵长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文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学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邵长金

 2015年4月28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5—017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18日以书面和传真形式发出。

 (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二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公司实有董事9人,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9人,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因工作出差委托公司董事肖树彬先生代为表决,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8人。

 (四)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长金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题

 1. 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了聘任公司审计部部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决定聘任冯丽萍女士为公司审计部部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股票简称:新乡化纤 股票代码:000949 公告编号:2015—019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八次监事会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11:00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春雷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

 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5—01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15:00 — 2015年4月28日15:00;

 其中,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4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5年4月28日15: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 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因工作出差委托公司董事肖树彬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356,597,07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71%。(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56,511,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83%)。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因工作出差委托公司董事肖树彬先生代为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5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85,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7%。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4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90,565,778.46元人民币,截止2014年末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为247,798,258.67元。

 为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1,027,241,303股为基数, 每 10 股 分配现金股利 0.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0,817,239.09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16,981,019.58元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11,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见2015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 表决情况:

 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8%。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同意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47,5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3%;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8%。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8.审议通过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修订)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原章程“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2、原章程:“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硫酸钠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与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粘胶纤维、合成纤维、纱、线、纺织品的制造、染整等深加工和销售,自有房屋、设备租赁及技术对外服务;硫酸钠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与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3、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 表决情况:

 同意356,582,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563,780股, 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18,29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31%;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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