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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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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8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共计配售157,552,361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2,943,735.70元, 配股认购利息23,806.89元;扣除发行费13,957,552.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69,009,990.23元。以上配股的募集资金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5年4月20日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03000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下:

 ■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未支付的本次配股相关发行费用2,800,000元。

 2、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2013年配股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肖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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