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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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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898 公司简称:三联商社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何阳青、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魏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魏东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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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

 指标变动说明:

 (1)货币资金减少32.64%,主要原因为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货币资金减少,相应的其他流动资产增加。

 (2)预付款项增加142.63%,主要原因是公司预付空调款项、房屋租赁费增加。

 (3)预收款项增加63.48%,主要原因是预收空调销售款增加。

 (4)应交税费减少39.02%,主要原因是期末应交所得税、增值税减少。

 3.1.2 利润表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

 指标变动说明:

 (1)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62.55%,主要原因是本期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增加,相应城建税等附加增加;

 (2)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减少,主要原因是本期以房租抵偿原大股东三联集团的部分债权尚未进行结算确认。

 (3)投资收益增加214.4万元,同比增加354.45%,主要原因是公司取得的理财收益增加。

 (4)营业外收入增加3848.84%,主要原因是公司济南高新店原物业租赁方提前解约,赔偿公司违约金150万元,公司已与上级物业方重新签订了该店物业租赁合同。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1-3月,公司新增购买银行理财产品5笔,投资金额合计720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已购买且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共计21200万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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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临沂自然人借款纠纷案进展

 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与公司、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及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多次开庭审理,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偿还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借款本息490.50万元;判决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40元由公司承担。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2013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685号民事裁定,济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已于2014年3月21日开庭进行一审重审。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历下法院一审重审判决,判决结果与原一审判决相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于2015年4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2009年2月27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及关联方在其签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对于已存在的国美电器与公司在山东省内的同业竞争,承诺 :“1、与三联商社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同业竞争;2、三联商社有权享受国美电器与供应商已取得的市场优质资源;3、在山东省内,国美电器不发展加盟店,避免在加盟店经营中与三联商社发生同业竞争;4、对于无法避免而发生的直营店的同业竞争,国美电器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同业竞争,保证不通过不正当竞争损害三联商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国美电器及关联方承诺:“与三联商社之间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签订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联商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自2009年3月,公司与国美电器签订有《框架购货协议》、《框架供货协议》,上述协议已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国美电器续签《框架供货协议》和《框架购货协议》,协议期限三年,约定购货或供货价格应为供应方就供应该等相关产品的净供价,公司将该协议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通过此关联交易可享受到国美电器与供应商已取得的市场优质资源,国美电器及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国美电器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彻底解决与三联商社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国美电器作为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在三联商社合法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的前提下,于2011 年6 月28 日作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1、将在三联商社恢复上市之日起五年之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彻底解决与三联商社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为达到上述目的,承诺人将采取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三联商社进行资产重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承诺人(或其关联方)与三联商社进行吸收合并; 2)三联商社通过与承诺人(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资产置换等方式,将原有业务剥离,建立新的主营业务;或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该承诺到期日为2016年7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整合国美电器与三联商社家电零售资产的时机尚不成熟,而其家电零售外的其他资产尚不能达到上市的条件,国美电器预计在承诺期限内可能无法完全解决与三联商社的同业竞争问题,2015年4月,国美电器向公司董事会提议拟变更上述承诺如下:

 在原同业竞争承诺(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解决到期日基础上延长履行时限三年,选择合适的时机,彻底解决与三联商社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承诺人将采取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三联商社进行资产重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承诺人(或其关联方)与三联商社进行吸收合并; 2)三联商社通过与承诺人(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资产置换等方式,将原有业务剥离,建立新的主营业务;或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新承诺与原承诺并无实质不同,仅将承诺解决时限延长三年。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变更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三联商社 编号:临2015-15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人,实际参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何阳青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公司刊登于同日的《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审议《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设立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从事家电零售业务。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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