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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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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hfund.com)发布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成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婷

 联系电话:(021)38429808;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10678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5月8日,即该日在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均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第五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五节 第(三)条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或短信授

 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表决

 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29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婷

 联系电话:(021)38429808;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投票。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和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zhfund.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1)、2)项中的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短信授权仅支持授权给基金管理人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因电信运营商原因导致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授权,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纸质或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则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任意一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该种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本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15年6月8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最后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5年6月8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同时存在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最后收到的有效表决为准。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议案未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婷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客服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电子邮件:yangt@zhfund.com

 网站:www.zh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h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咨询。

 5、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照常进行,投资者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关于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将本基金拟转型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需要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而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本次转型方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附件二: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5年6月8日的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前述授权有效期至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3月7日成立,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托管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名称由“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修改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原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0.35%,年跟踪误差力争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上证380指数的有效跟踪。”

 现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上市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原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38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0%-95%。权证投资为基金产净值的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1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现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3)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被动型指数基金转型为主动股票型基金,修改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医疗保健行业发展趋势等分析判断判断,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金融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主题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沪深两市中从事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定义为医疗保健主题类公司,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公司:

 1)主营业务从事医疗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制药、中药、生物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的公司;

 2)主营业务有利于公众健康(包括但不限于保健食品、养老等行业)的公司;

 3)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疗保健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2)医疗保健主题类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医疗保健主题类的个股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和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按照总分的高低在各行业内进行排序,选取各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并坚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

 修改后的投资组合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医疗保健主题类证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禁止行为

 修改后的禁止行为如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38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380指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正式发布新兴蓝筹指数。该指数与上证180、上证50等蓝筹指数一起构成上海市场主要的蓝筹股指数。该指数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点。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本基金将最多95%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上证38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分股,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选用以上业绩衡量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修改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为反映沪深A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原风险收益特征为: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现修改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表述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后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后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原管理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现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原托管费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现修改为: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申购费用

 原申购费用为: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单位:元)

 ■

 ”

 现修改为: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单位:元)

 ■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

 ”

 (4)赎回费用

 原赎回费用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

 ”

 现修改为: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及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比例如下:

 ■

 ”

 6、基金资产估值

 修改后的基金资产估值如下: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违约责任

 修改后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修改其他内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拟请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起,《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为更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该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相关情况的说明

 1、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9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0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转型的法律可行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股票基金转型为主动股票型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投资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费用等,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中海上证3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对于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基金费率以及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转型为主动股票型基金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3、基金转型的运作可行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指数基金转型为主动型股票基金,有关的会计处理、清算、注册登记、技信系统等方面与我公司旗下其他主动型股票基金类似,转型后的基金在运作方面可行。

 4、基金转型的合规说明

 (1)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转型方案及相关文件出具了无异议的函。

 (2)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转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基金转型方案的内容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后本基金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基金的转型尚需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并并且在获得通过后方能生效。

 (3)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名称表明了基金的类别。本基金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时间安排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并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以上时间要求,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拟定在获得贵会同意后六个月之内发布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在形成决议后报贵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2、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3、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4、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本方案若有任何修改,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hfund.com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签署的相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补充协议,从2015年4月28日起,光大证券及申万宏源证券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及申万宏源证券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后,再适时开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具体认购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光大证券及申万宏源证券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光大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申万宏源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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