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7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梁柏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明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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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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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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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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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3年7月, 刘旺好等人以公司虚假陈述了相关信息,导致其损失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请求,2014年1月,公司对其驳回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予以驳回。2014年6月3日,公司对该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本公司同类另13个案的管辖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015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新增同类案件34宗。截止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收到上述同类案件共92宗,涉案金额约489万元。本案于2015年4月10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二、2014年10月16日,公司以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已不能正常运转,严重缺乏法人的独立性,继续存续会使本公司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3月12日,公司与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广东通用数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全部香雪制药股权后,按通用公司税后收益的40%向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后,本公司将持有通用公司40%的股权以696万元转让给太平洋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2015年3月13日,受太平洋公司指定受让上述股权的广州启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定金500万元。2015年3月16日,通用公司向本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本公司获得款项人民币10,415,637.14元。
公司将继续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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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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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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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梁柏松):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