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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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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毕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铁雄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宏运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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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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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份冻结数据查询,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股份中5,000,000股已于2015年1月7日解除司法冻结,余1,645,922股仍被冻结。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短期借款为28,094,384.97元,较期初56,900,672.55元,减少28,806,287.58元,减幅为50.63%。减少主要原因:报告期偿还到期借款;

 (2)应付利息为8,777,507.28元,较期初911,688.58元,增加7,865,818.70元,增幅862.77%。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计提应付银行借款利息。

 2、合并利润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营业税金及附加436,803.42元,比上年同期761,828.66元,减少325,025.24元,减幅为42.66%。减少的主要原因:按照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报告期公司缴纳增值税减少,附加税相应减少;

 (2)财务费用为5,976,891.66元,比上年同期16,345,332.79元,减少10,368,441.13元,减幅为63.43%。减少的主要原因:上年同期人民币贬值,公司美元和港币贷款产生汇兑损失809.43万元,而报告期公司获得欧元借款汇兑收益148.04万元;

 (3)少数股东损益476,524.54元,比上年同期990,115.74元,减少513,591.20元,减幅51.87%。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维修公司完成净利润14.92万元,而上年同期完成净利润131.96万元,维修公司完成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减少,致少数股东损益大幅减少。

 3、合并现金流量表变动项目及原因分析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705,263.65元,比上年同期590,514.60元,增加2,114,749.05元,增幅为358.12%。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经营往来款增加所致;

 (2)支付的各项税费17,510,424.95元,比上年26,741,778.49元,减少9,231,353.54元,减幅为34.52%。减少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上年第四季度所得税比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366,816.46元,比上年同期-34,384,793.21元,增加73,751,609.67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收到经营收入回款比上年同期大幅增加,购买材料及劳务比上年同期减少等因素所致;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26,451.00元,比上年同期0元,增加26,451.00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公司收到处置报废资产取得的现金,而上年同期没有发生;

 (5)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而收回的现金净额0元,比上年同期59,201,100.00元,减少59,201,100.00元,减幅为100%。减少的主要原因:上年同期公司收到处置原控股子公司-中信通航股权的款项,而本报告期没有此款项;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15,260,033.80元,比上年同期1,166,455.36元,增加14,093,578.44元,增幅为1208.24%。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S-92购机款111.42万美元和基建款等;

 (7)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794,939.35元,比上年同期0元,增加4,794,939.35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向银行借款支付S-92购机款;

 (8)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32,795,978.66元,比上年同期0元,增加32,795,978.66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报告期偿还银行短期借款,而上年同期没有发生;

 (9)分配股利或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2,353,686.99元,比上年同期614,811.32元,增加1,738,875.67元,增幅为282.83%。增加主要原因:报告期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比上年同期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直通航向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2架Ka-32A11BC型直升机,本金2,830万美元(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2架Ka-32A11BC型直升机已投入运营,报告期实现毛利-7.57万元。报告期支付关税及增值税110.23万元,租金尚未开始支付。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海油租赁售后回租3架EC-155型直升机,报告期实现毛利62.01万元, 公司按《售后回租协议》支付租金及利息共1,096.93万元。

 3、非募集资金投资重大项目情况

 ■

 4、公司于2007年11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555972007563367)、并分别于2008年5月和2008年10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贷款总金额为港币7.3亿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以三架AS332L1型直升机、四架EC155B/B1型直升机和两架EC225LP型直升机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相关的资产抵押手续已办理完毕(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述九架飞机原值共计1,084,444,958.05元,累计折旧共计451,355,444.54元,净值633,089,513.51元)。报告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归还港币49,340万元。

 5、公司为购买10架EC155B1直升机项目(其中的前6架)用款需要,2009年11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等值港币60,000万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03275972009510327),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至2021年11月,该项目贷款提款期为两年,至提款期末(2011年11月27日)仅提取该项目贷款港币36,676.98万元,国家开发银行对合同剩余金额港币23,323.02万元不再给予提款,以编号为第ECOSAP1534/12/07号商务合同项下六架EC155B1型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述六架飞机原值共计454,750,803.31元,累计折旧共计95,796,852.89元,净值358,953,950.42元),报告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归还港币12,900万元。

 6、公司为购买10架EC155B1直升机项目(其中的后4架)用款需要,2012年9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等值美元2,990万元或等值港币(美元/港币汇率按7.7566计算)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201201100000214),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至2022年9月,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提取该项目下贷款港币23,192.23万元,以编号为第ECOSAP1534/12/07号商务合同项下四架EC155B1型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5年3月31日,上述四架直升机原值共计286,836,381.20元,累计折旧共计28,866,586.35元,净值257,969,794.85元),报告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至报告期末已累计归还港币1,855.38万元。

 7、公司为购买2架S-92直升机项目用款需要,2013年12月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签订了贷款承诺金额为2,120万美元和2,123万美元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同号:4430201301100000831、4430201301100000832),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23年12月,截至2015年3月31日已提取该项目下贷款美元4,241.63万元,以本公司与美国西科斯基国际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92I09377的《两架S-92型全新直升机销售合同》项下的2架S-92直升机为抵押,2015年3月交付第一架S-92直升机,第二架S-92直升机计划7月份交付,报告期未偿还借款本金。

 8、公司为购买7架EC225LP直升机(其中的第五架)项目用款需要,2014年9月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飞机抵押合同》(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DY01)和《保险权益转让合同》(合同号:2020004232014210808BX01),借款金额为2,127.44万美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26年8月。以公司2011年12月19日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现更名为空客直升机公司)签订的《提供7架EC225LP型直升机第EC0P01186/09/11号销售合同》的第五架直升机为抵押(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架直升机原值165,634,564.21元,累计折旧3,933,820.92元,净值161,700,743.29元),报告期尚未归还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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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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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1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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