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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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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1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5】6号),全文如下: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1月26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依据起诉书,2010年6月28日,王涛与公司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及时还款,王涛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在2010年至2014年定期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2015年1月31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2015年2月12日发布的《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补充性说明公告》称:子公司中铁(罗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16日与罗定市政府签署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交易补偿款总额为5450.4万元。经查,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公司立即核查上述事项,予以纠正,并披露相关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醒你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尽职履责,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天津证监局的要求,公司会尽快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如有核查结果,将尽快披露相关核查处理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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