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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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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方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惠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琼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江西高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博联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林生等48名自然人持有的江西博微新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购买成都尚青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汉兴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凯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和熊晖等3名自然人持有的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天一世纪、周方洁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向江西高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博联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林生等48名自然人合计支付67,613,946股股份和40,468.32万元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江西博微新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向成都尚青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睿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银汉兴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苏凯地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薪火科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和熊晖等3名自然人合计支付24,901,182股股份和13,500万元现金收购其持有的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向天一世纪、周方洁公开发行不超过33,794,366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2,750万元,并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2.65元/股。

 上述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2014年4月,公司与北京惠达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定《股权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拟出资1,600万元,首期支付800万元,取得惠达丰51%股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出资800万元。由于公司战略规划调整及与惠达丰在未来业务方向上存在差异,经与李强商定同意,2014年12月公司与惠达丰自然人股东李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所持惠达丰51%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李强。公司已于2015年4月14日收回投资款400万,余款400万预计于2015年4月30日前收回。

 3、公司控股股东天一世纪公司已于2015年1月16日将持有公司流通股4,500.00万股的股份质押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月16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月18日。以上质押行为已于2015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质押登记手续。

 本次质押后,天一世纪公司已质押股份总数为4,500.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3.91%,占公司总股本的15.93%。

 4、公司收到了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33100262,有效期:三年,发证时间:2014年9月25日)。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率按15%的比例征收,并享受国家其他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周方洁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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