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关联企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卖出公司股票235,908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关联企业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赵林中关联企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3,195,908股,平均持有成本为6.25元。
因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操作人员未知悉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前董事关联人不得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间,于2015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35,908股,平均成交价为10.25元,成交金额2,418,057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赵林中实际控制的企业,其本次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董监高关联人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后立即联系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公司将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情形,以及窗口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票卖出行为做出书面说明。
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保证,除公司2015年4月14日公开披露的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和2015年4月16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外,其未提前获悉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财务数据或其他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避免再次出现违规买卖行为。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