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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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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85 公司简称:羚锐制药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程剑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滋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秀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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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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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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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诉讼进展情况

 2013 年9月18日,公司作为原告,就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缴股款一事,通过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对违约方银高投资、京裕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京富融源分别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 年 9 月 26 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两项案件。2014 年7 月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而被告京裕投资及京富融源、银高投资均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向信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两份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信阳市中级法院已决定立案。详见2014年11月14日上交所公司公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4月7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公告》、《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且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23日起连续停牌。经前期论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是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以定价格的方式发行,投资者此次认购的股份需锁定三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2013年1月21日起三年内)不转让其此次认购的股份。报告期内,羚锐集团严格遵守承诺,未减持其持有的该部分股票;

 熊维政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013年7月10日起三年内)不转让获授限制性股票。报告期内,熊维政先生严格遵守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营销能力快速提升,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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