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3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的情况
2010年3月18日,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管理层及其近亲属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天耘、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杨健、陆鸿博、徐迎一等10名自然人与陆企亭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上述10人同意行使股东权利时延续业已形成的表决机制,自愿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与陆企亭保持一致意见。
二、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2015年4月23日,基于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陆企亭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陆企亭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后,各方将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照其所持有的康达新材股份,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三、其他一致行动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徐洪珊、储文斌、杨健、陆鸿博、陆天耘、徐迎一等6人作为陆企亭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知晓并同意陆企亭先生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等四位原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4月23日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徐洪珊、储文斌、杨健、陆鸿博、陆天耘、徐迎一将继续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地义务。
四、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不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为陆企亭先生。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前,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天耘、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杨健、陆鸿博、徐迎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105,337,65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2.67%。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变为徐洪珊、储文斌、杨健、陆鸿博、陆天耘、徐迎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87,176,4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3.59%。
解除后(截止2015年4月21日)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持股数量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陆企亭 | 男 | 35,944,200 | 17.97% |
| 徐洪珊 | 男 | 26,991,450 | 13.50% |
| 储文斌 | 男 | 12,591,450 | 6.30% |
| 张立岗 | 男 | 9,243,450 | 4.62% |
| 陆鸿博 | 女 | 6,386,550 | 3.19% |
| 侯一斌 | 男 | 3,749,400 | 1.87% |
| 邓淑香 | 女 | 3,711,600 | 1.86% |
| 杨健 | 男 | 2,597,100 | 1.30% |
| 徐迎一 | 女 | 1,695,300 | 0.85% |
| 姚其胜 | 男 | 1,456,800 | 0.73% |
| 陆天耘 | 女 | 970,350 | 0.49% |
五、律师法律意见
1、 陆企亭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等4人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 协议各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自《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3、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陆企亭先生仍为康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六、备查文件
1、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2、其他股东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同意函》 ,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4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达新材
股票代码:002669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侯一斌、姚其胜、陆天耘、邓淑香、杨健、陆鸿博、
徐迎一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新材”或“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达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以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11人: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侯一斌、姚其胜、陆天耘、邓淑香、杨健、陆鸿博、徐迎一 |
| 康达新材、本公司 | 指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年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持股数量 | 是否存在质押/冻结 |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陆企亭 | 男 | 35,944,200 | 否 | 17.97% | 董事长、总经理 |
| 徐洪珊 | 男 | 26,991,450 | 否 | 13.50%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储文斌 | 男 | 12,591,450 | 否 | 6.30% | 原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离任日期2014.9.18) |
| 张立岗 | 男 | 9,243,450 | 否 | 4.62% | 原任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离任日期2013.8.6) |
| 陆鸿博 | 女 | 6,386,550 | 否 | 3.19% | |
| 侯一斌 | 男 | 3,749,400 | 否 | 1.87% | 董事、副总经理 |
| 邓淑香 | 女 | 3,711,600 | 否 | 1.86% | |
| 杨健 | 男 | 2,597,100 | 否 | 1.30% | |
| 徐迎一 | 女 | 1,695,300 | 否 | 0.85% | |
| 姚其胜 | 男 | 1,456,800 | 否 | 0.73% | 董事、副总经理 |
| 陆天耘 | 女 | 970,350 | 否 | 0.49% | 财务总监 |
| 合计 | 105,337,650 | | 52.67% | |
二、 信息披露人之间的关系
2010年3月18日,公司主要管理层及其近亲属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天耘、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杨健、陆鸿博、徐迎一10名自然人与陆企亭公共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该协议,上述10人同意行使股东权利时延续业已形成的表决机制,自愿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与陆企亭保持一致意见。
徐洪珊为陆企亭的妹夫,陆企亭与陆天耘、陆鸿博为父女关系,陆天耘和储文斌、陆鸿博和杨健为夫妻关系。
侯一斌与邓淑香为夫妻关系;徐迎一与徐洪珊为兄妹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鸿博、侯一斌、邓淑香、杨健、姚其胜、陆天耘、徐迎一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持有的康达新材股份的可能,公司将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前后主要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 姓名 | 性别 | 持股数量 | 是否存在质押/冻结 |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陆企亭 | 男 | 35,944,200 | 否 | 17.97% | 董事长、总经理 |
| 徐洪珊 | 男 | 26,991,450 | 否 | 13.50%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储文斌 | 男 | 12,591,450 | 否 | 6.30% | 原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离任日期2014.9.18) |
| 张立岗 | 男 | 9,243,450 | 否 | 4.62% | 原任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离任日期2013.8.6) |
| 陆鸿博 | 女 | 6,386,550 | 否 | 3.19% | |
| 侯一斌 | 男 | 3,749,400 | 否 | 1.87% | 董事、副总经理 |
| 邓淑香 | 女 | 3,711,600 | 否 | 1.86% | |
| 杨健 | 男 | 2,597,100 | 否 | 1.30% | |
| 徐迎一 | 女 | 1,695,300 | 否 | 0.85% | |
| 姚其胜 | 男 | 1,456,800 | 否 | 0.73% | 董事、副总经理 |
| 陆天耘 | 女 | 970,350 | 否 | 0.49% | 财务总监 |
| 合计 | 105,337,650 | | 52.67% | |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通过自愿协商,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等4人与陆企亭于2015年4月23日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等4名股东与陆企亭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三、原《一致行动协议》基本内容
2010年3月18日,公司主要管理层及其近亲属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天耘、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杨健、陆鸿博、徐迎一10名自然人与陆企亭公共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该协议,上述10人同意行使股东权利时延续业已形成的表决机制,自愿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与陆企亭保持一致意见。
四、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内容
2015年4月23日,基于平等协商自愿互谅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陆企亭与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各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各方将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照其所持有的康达新材股份,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持股数量 | 是否存在质押/冻结 |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
| 陆企亭 | 男 | 35,944,200 | 否 | 17.97% | 董事长、总经理 |
| 徐洪珊 | 男 | 26,991,450 | 否 | 13.50%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储文斌 | 男 | 12,591,450 | 否 | 6.30% | 原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离任日期2014.9.18) |
| 陆鸿博 | 女 | 6,386,550 | 否 | 3.19% | |
| 杨健 | 男 | 2,597,100 | 否 | 1.30% | |
| 徐迎一 | 女 | 1,695,300 | 否 | 0.85% | |
| 陆天耘 | 女 | 970,350 | 否 | 0.49% | 财务总监 |
| 合计 | 87,176,400 | | 43.59% | |
五、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企亭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105,337,650股,持股比例为52.67%,其中陆企亭持有公司35,944,200股,持股比例为17.97%。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陆企亭先生持有公司35,944,200股,持股比例为17.97%,并通过与徐洪珊、储文斌、陆天耘、杨健、陆鸿博、徐迎一等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共计控制公司43.59%股份的表决权,陆企亭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资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发生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康达新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陆天耘、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杨健、陆鸿博、徐迎一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原《一致行动协议》原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原件;
5、其他股东对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同意函》 。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1、置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2、联系电话:021-68918998
3、联系人:张培影、沈一涛
陆企亭 徐洪珊 储文斌
张立岗 陆天耘 侯一斌
邓淑香 姚其胜 杨健
陆鸿博 徐迎一
2015年4月2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 |
| 股票简称 | 康达新材 | 股票代码 | 00266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张立岗、侯一斌、姚其胜、陆天耘、邓淑香、杨健、陆鸿博、
徐迎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655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05,337,650
持股比例:52.6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105,337,650
持股比例:52.6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持有的康达新材股份的可能。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15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
姚其胜等4名股东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原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除陆企亭、徐洪珊、储文斌、陆天耘、杨健、陆鸿博、徐迎一外,其余4名股东(即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以下简称“其他股东”)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其他股东持股情况
截止目前,其他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8,161,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0,000,000股的9.08%。
二、承诺内容
自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在陆企亭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主动或被动与公司其他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方式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亦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其他股东严格遵守承诺,若其违反相关承诺,将要求其遵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张立岗、侯一斌、邓淑香、姚其胜出具的《承诺函》。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