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东一巷246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释义
| 一般名词释义 |
| 雪峰科技、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雪峰民爆 | 指 | 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前身 |
| 新疆煤化厂 | 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化工厂,雪峰民爆前身 |
| 新疆国资公司 | 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新疆国资委 | 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江南化工 | 指 |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高能控股 | 指 | 高能控股有限公司 |
| 高联众合 | 指 | 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北京广银 | 指 | 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宁波联桥 | 指 | 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 |
| 南岭民爆 | 指 |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 紫腾投资 | 指 | 紫腾投资有限公司 |
| 新疆新投 | 指 | 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浙江中义 | 指 | 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 |
| 上海和盛天成 | 指 | 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
| 新疆中小投 | 指 | 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云南燃二 | 指 |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
| 潞新公司 | 指 | 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哈煤集团 | 指 | 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新公司前身 |
| 哈密雪峰三岭 | 指 | 哈密雪峰三岭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三岭化工 | 指 | 哈密三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哈密雪峰三岭前身 |
| 三岭工会 | 指 | 指哈密雪峰三岭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及其前身新疆哈密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三岭化工公司委员会 |
| 三岭持股会 | 指 | 指哈密雪峰三岭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及其前身哈密三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
| 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及其前身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2013年8月,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注销乌鲁木齐分公司,并设立乌鲁木齐事业部 |
| 尼勒克雪峰 | 指 | 尼勒克县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金太阳民爆 | 指 | 新疆金太阳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雪峰爆破 | 指 | 新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凯诺爆破 | 指 | 乌鲁木齐市凯诺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雪峰爆破前身 |
| 和益混装 | 指 | 新疆和益混装炸药有限公司 |
| 托克逊和益 | 指 | 托克逊县和益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 阿勒泰雪峰 | 指 | 阿勒泰地区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阿勒泰雪峰爆破 | 指 | 阿勒泰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博州雪峰 | 指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雪峰民用爆破物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阜康雪峰 | 指 | 阜康市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呼图壁雪峰 | 指 | 呼图壁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伊犁雪峰 | 指 | 伊犁雪峰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青河雪峰 | 指 | 青河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吐鲁番祥瑞 | 指 | 吐鲁番地区祥瑞物资有限公司 |
| 和布克赛尔雪峰 | 指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雪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安顺达 | 指 | 新疆安顺达矿山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托克逊安顺达 | 指 | 托克逊县安顺达矿山技术有限公司 |
| 阿勒泰运输 | 指 | 阿勒泰地区安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 安能爆破 | 指 | 新疆安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伊犁雪峰押运 | 指 | 伊犁雪峰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有限公司 |
| 伊犁雪峰运输 | 指 | 伊犁雪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 富蕴民爆 | 指 | 富蕴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
| 哈巴河民爆 | 指 | 哈巴河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
| 塔城鑫兴 | 指 | 新疆塔城鑫兴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
| 沙湾民爆 | 指 | 沙湾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
| 乌苏恒利 | 指 | 乌苏市恒利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金太阳运输 | 指 | 乌鲁木齐金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青河雪峰运输 | 指 | 青河县雪峰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 三岭运输 | 指 | 哈密三岭民爆器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伊犁爆破 | 指 | 伊犁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三岭保安 | 指 | 哈密三岭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恒基押运 | 指 | 新疆恒基武装守护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
| 奇台爆破 | 指 | 奇台县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其前身奇台县环疆工程爆破有限公司 |
| 哈密爆破 | 指 | 哈密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博州爆破 | 指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昌吉雪峰爆破 | 指 | 昌吉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于田雪峰爆破 | 指 | 于田县雪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鑫兴快捷 | 指 | 托里县鑫兴快捷服务有限公司 |
| 昌吉恒基 | 指 | 昌吉州恒基武装押运有限公司 |
| 阿克苏恒基 | 指 | 阿克苏恒基武装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
| 塔城恒基 | 指 | 塔城恒基武装守护押运有限责任公司 |
| 金峰源科技 | 指 | 新疆金峰源科技有限公司 |
| 伊犁兴牧 | 指 | 伊犁兴牧科技有限公司 |
| 江阳爆破 | 指 | 新疆江阳工程爆破拆迁建设有限公司 |
| 江阳混制 | 指 | 新疆江阳民用炸药混制工程有限公司 |
| 天宝混装 | 指 | 新疆天宝混装炸药有限公司 |
| 鑫兴顺城 | 指 | 乌鲁木齐鑫兴顺城商贸有限公司 |
| 安顺达运输 | 指 | 阿勒泰地区安顺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 中泰化学 | 指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天河化工 | 指 |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 |
| 盾安集团 | 指 | 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化工控股股东 |
| 哈密德盛 | 指 | 哈密地区德盛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
| 鄯善民爆 | 指 | 鄯善县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
| 新疆环疆民爆 | 指 | 新疆环疆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 |
| 神华新疆能源 | 指 |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托克逊民爆 | 指 | 托克逊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
| 巴州民爆 | 指 | 巴州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
| 乌鲁木齐市民爆 | 指 | 乌鲁木齐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 |
| 天河民爆 | 指 | 新疆天河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天河化工控股公司 |
| 青河金都矿业 | 指 | 青河县金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 托里招金北疆矿业 | 指 | 托里县招金北疆矿业有限公司 |
| 浙江高能 | 指 | 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上市 | 指 |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东方证券 | 指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东方花旗、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设立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3号)。2013年1月16日起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相关的业务资格,东方花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承继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有保荐业务。 |
| 天元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 | 指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行人审计机构 |
| 中威正信 | 指 |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行人评估机构 |
| 公司章程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 股东大会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发行8,235万股A股的行为 |
| 报告期 | 指 |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有特殊说明处除外) |
| A股 | 指 | 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
| 专业名词释义 |
| 民用爆炸物品 | 指 |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及其制品、起爆器材和工业火工品的总称 |
| 工业炸药 | 指 | 用于采矿和工程爆破等作业的炸药 |
| 工业雷管 | 指 | 在管壳内装有起爆药和猛炸药的工业火工品 |
| 乳化炸药 | 指 | 通过乳化剂的作用,使氧化剂的水溶液的微滴均匀地分散在含有空气泡或空心微球等多孔性物质的油相连续介质中,形成的一种油包水型的含水炸药 |
| 膨化硝铵炸药 | 指 | 由膨化硝酸铵、燃料油和木粉等组成的粉状混合炸药 |
| 铵油炸药 | 指 | 由硝酸铵和燃料油等组成的混合炸药 |
| 改性铵油炸药 | 指 | 以经改性剂改性的硝酸铵粉末为主要成分,加入一定比例的木粉和复合油相混合制成的工业炸药 |
| 电子雷管 | 指 | 又称电子延期雷管,用电子模块实现延时的工业电雷管 |
| 塑料导爆管 | 指 | 又称导爆管,塑料管内壁附有一薄层炸药,起传爆作用的一种工业索类火工品 |
| 基础雷管 | 指 | 指已经完成火工药剂和其他火工元件装填或装配,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半成品雷管 |
| 乳化剂 | 指 | 能使两种互不相溶的溶液形成稳定乳胶(或乳状液)的物质 |
| 民爆服务一体化 | 指 | 民用爆炸物品的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
| 硐室爆破 | 指 | 采用集中或条形硐室装药,爆破开挖岩土的作业 |
| 拆除爆破 | 指 |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
| 现场混装炸药车 | 指 | 集炸药原料的运输、现场混制、向炮孔装填为一体的专用汽车 |
| 地面站 | 指 | 炸药现场混装车所用非爆炸性基质的制备车间及辅助设施,由油相制备系统、水相制备系统、粒状硝铵上料系统、微量元素系统和地面乳化装置等组成 |
| 本质安全 | 指 |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 |
| 爆速 | 指 | 爆轰波沿炸药装药传播的速度 |
| 爆轰 | 指 | 伴有快速化学反应区的冲击波在炸药中自行传播的现象。其反应区向未反应物质中推进的速度大于未反应物质中的声速。 |
| 爆轰波 | 指 | 伴有快速化学反应区的冲击波 |
| 猛度 | 指 | 炸药爆轰时, 破碎与其接触的介质的能力。 |
| 殉爆 | 指 | 当炸药(主爆药) 发生爆炸时, 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受爆药) 爆炸的象 |
| 殉爆距离 | 指 | 主爆药与受爆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
| 起爆药 | 指 | 易受外界能量激发而发生燃烧或爆炸,并能迅速形成爆轰的一类敏感炸药 |
| 炸药作功能力 | 指 | 炸药爆炸产物对周围介质作功的能力 |
| 感度 | 指 | 在外界能量作用下,工业炸药、火工药剂和火工品受到初始冲能作用发生燃烧或爆炸的难易程度 |
| PDCA循环 | 指 | 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质量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按照PDCA循环,不停顿地周而复始地运转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诺: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股东康健、周春林、张卫、张成君、李保社、阿克木?艾麦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承诺在承诺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3)公司股东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能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广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联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中义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高联众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新投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紫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和盛天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宣杨勇、杨辉、李长青、陈明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公司股东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管已就股价稳定预案做出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陈诺。
④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
①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将有权将与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的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1,000万元)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将有权将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增的持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2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计划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③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投资者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新疆国资委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新疆国资委将启动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完成购回。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投资者因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新疆国资委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康健、周春林、张卫、李保社、邵明海、冯忠波、张卫东、王锴、秦新力、夏咸平、刘鸷毅、王春霞、张成君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独立董事汪旭光、沈建文、姚文英、王军承诺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承诺
因东方花旗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方花旗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天元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元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师中威正信承诺:
因中威正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威正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1)新疆国资委承诺
新疆国资委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民爆行业和发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原则上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如确因财务需要新疆国资委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后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年每股净资产值,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20%。新疆国资委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新疆国资委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新疆国资委违反本承诺函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20%归发行人所有。
(2)江南化工承诺
江南化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后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所持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受限制;锁定期满后12个月以后本公司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本公司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雪峰科技并予以公告。
江南化工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江南化工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江南化工违反本承诺减持的,减持受益归发行人所有。
(3)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承诺函
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锁定期满12个月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受限制,但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锁定期满12个月后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可以任意价格自由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上海和盛天成、新疆新投违反本承诺减持的,每笔减持金额的20%归发行人所有。
6、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持股5%以上股东江南化工、上海胜天成、新疆新投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上海和盛天成同时承诺保证新疆新投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新疆新投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和盛天成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上述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事项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下述约束措施中的第②、③、④项仅适用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⑦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7、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12年8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2014年2月,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八个月。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15,257.07万元。
8、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2014年2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规划
2012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规划(2012-2014)》的议案;2014年2月,为进一步细化修订后的《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修改并重新制定了《未来利润分配规划(2013-2015)》,并经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如下:
①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2013-2015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③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因此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9、2014年度分红对公司净资产影响
2015年3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决议,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24,700万元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2.7元(含税),实际分配利润6,669万元,本次分红,导致公司净资产较2014年12月31日相应减少6,669万元。
10、2015年1-3月公司业绩情况
由于公司所处的新疆地区冬季时间较长,受气候影响,矿山等下游客户一季度开工率较低,公司业务具有季节性特征,2015年1-3月,根据未经审计数据,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在10%至15%之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在70%至80%之间,变动幅度较大的原因为2015年2月公司收回了应收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920万元资产转让款,导致当期坏账准备转回较多,扣除上述坏账准备转回影响,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变动幅度在10%至15%之间。
11、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业务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受天气寒冷、客户开工较少等因素影响,一季度为公司销售淡季。
2015年1-3月,公司主要原材料硝酸铵采购数量为0.52万吨,采购单价为1,518.21元/吨,与2014年相比,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及其价格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015年1-3月,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产品的产销量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平均销售单价波动主要来自产品结构的变化。
综上,与上年同期相比,公司2015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模式及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特别风险:
(1)行业管理特殊性所引致的风险
由于民用爆炸物品是具有危险爆炸属性的特殊商品,我国对民用爆炸物品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同时,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能力与销售价格两方面都要受国家管控,在生产能力方面,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核定了许可产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许可产能范围内进行生产;在销售价格方面,2014年12月以前,国家发改委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厂价格实行指导价,确定其出厂基准价格和浮动范围。
2014年12月2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爆行业发展,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36号),决定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取消对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的管理,流通环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生产能力及产品价格的管控虽然有利于民爆产品行业有序竞争,但也制约了部分优势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决定扩产及调价的能力;民爆产品出厂价格的放开,是建设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环境,推动民爆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产品价格放开后,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将大大增强,具备生产、运输、流通及爆破服务一体化的企业将更具有竞争优势。
由行业管理特殊性所导致的限制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一定的约束,民爆产品价格放开后,为顺应民爆行业市场化改革趋势,公司将根据市场竞争及供需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行业管理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出现一定的波动性。
(2)许可生产能力增加受到限制的风险
目前全国民爆物品许可生产能力虽然已大于实际市场需求水平,但西部地区尤其是新疆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需求未来仍将保持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膨化硝铵炸药和乳化炸药的产能利用率较高,主要是由于目前新疆自治区大规模的煤炭、矿山和铁路公路建设,以及随着“西煤东运”、“西电东送”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得自治区内民爆产品的市场需求持续上涨,因此在目前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公司将面临许可生产能力增加及产品结构调整受到限制的风险。
(3)安全风险
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爆炸品性质决定了行业内企业都必然面对一定的安全风险。若由于安全风险控制不当而发生意外事故,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形象。为有效控制安全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民爆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类别进行安全评价。
公司定期组织开展了由具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的现状综合安全评价,评价结论为安全级,公司于2014年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人员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及重大爆炸事故,但由于本行业固有的危险属性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此不能完全排除因偶发因素引发的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4)业绩下滑风险
本公司经营业绩受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外部宏观经济、行业竞争等因素,亦包括内部经营管理、财务等因素。
本公司主要从事民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以及爆破服务业务,主要客户为矿山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大中型企业,受宏观经济景气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因素影响,如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则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疆内民爆市场竞争激烈,现场混装炸药产量增加较多,对膨化炸药、乳化炸药的销售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本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进行募投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财务费用压力,此外,募投项目建成后,折旧等费用的增加也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进一步拓展现场混装和爆破服务业务,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但如果宏观经济、市场竞争环境等出现重大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5)乌鲁木齐事业部整体迁建风险
公司为新疆国资委控股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乌鲁木齐事业部位于乌鲁木齐市翠泉路东一巷246号。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乌鲁木齐市已将乌鲁木齐事业部所在的东部区域规划为生态商住区,乌鲁木齐事业部的生产区和库区的存在,制约了乌鲁木齐的规划和发展。因此,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乌政办[2009]311号《关于成立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新疆国资委以新经信民爆[2010]57号《关于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部生产区整体迁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雪峰民爆加快搬迁技术改造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增加生产能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疆民爆市场的需求。根据上述通知及指导意见,并根据工信部工信安字[2010]56号文,公司拟将乌鲁木齐事业部生产区和库区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整体迁建,选用自动化先进设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及本质安全水平,满足行业及企业发展需要。新建生产线验收投产后,原生产区民爆物品生产线及相关设施将全部拆除。
乌鲁木齐事业部是公司主要的固定生产线生产点,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乌鲁木齐事业部实现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7.13%、26.12%、26.73%,对公司业绩贡献较大,乌鲁木齐市政府在对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问题的复函中承诺乌鲁木齐市政府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雪峰科技迁建进行搬迁补偿,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2013年1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各级主管部门召开公司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根据新政阅[2013]71号会议纪要,公司搬迁享受乌鲁木齐市化工企业搬迁等相关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除依规计提专项部分外,其他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搬迁和职工安置,若不足以弥补公司乌市生产区资产公允价值损失,由土地摘牌单位兜底解决。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事业部迁建项目累计投入 34,082.97万元,其中甘沟乡土建投入24,336.37万元,新生产线设备投入3,883.03万元,迁建辅助费用5,863.57万元,整体形象进度为68%,其中炸药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年产15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已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试生产验收,雷管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正在进行生产线设备安装,库区及办公楼等辅助区已完成主体土建工程,预计2015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
根据2014年3月27日,乌鲁木齐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沟乡迁建项目情况的说明》确认:雪峰科技在乌鲁木齐县甘沟乡西白杨沟村的建设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公共安全及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雪峰科技在乌鲁木齐县甘沟乡西白杨沟村台地的项目建设行为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雪峰科技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同意雪峰科技在该地块继续进行建设,争取如期完成搬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迁建项目已取得乌鲁木齐县规划建设局下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对生产区及库区迁建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批复,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用地转用104.9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供地,作为公司生产区和库区迁建建设用地,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乌县国用(2014)第00000184号土地证(面积:652,936m2)及乌县国用(2014)第00000183号土地证(面积:215,349.20m2)。
截至目前,乌鲁木齐事业部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2015年6月30日完成搬迁,但乌鲁木齐事业部如未能按计划顺利完成搬迁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本次拟发行股数: |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8,235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每股发行价格: | 【 】元/股 |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 】元(按本次发行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市盈率: | 【 】倍(按照发行后每股收益为基础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3.31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 】元 |
| 市净率: | 【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
| 发行方式: |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交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预计募集资金: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万元,预计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万元 |
| 发行费用概算: | |
|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 承销保荐费用为募集资金总额的5.50%,且不低于2,000万元 |
| 审计费用 | 940万元 |
| 评估费用 | 180万元 |
| 律师费用 | 180万元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用 | 465万元 |
(下转A3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