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0日-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1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日盛华尔兹大厦21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文跃华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4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2,701,617 股,占公司总股份(628,654,664股)的62.47%。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3,083,963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0.9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17,654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5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八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099.29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265.00万元,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364.29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公司本年度不分配股利,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391,461,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62,4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7,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0%;反对1,162,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9%;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60,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7%;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391,463,2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0%;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
8、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383,083,963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2%;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37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反对1,158,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弃权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
四、独立董事述职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康华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做了汇报。述职报告全文2015年4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2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甘露、刘佩;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