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转型后的投资限制拟修改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8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调整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1、在估值对象中增加“股指期货合约”,并在估值方法中新增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删除“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项下“(八)特殊情况的处理”中的第2点:“2.对于因当季已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累计不足该项费用的收取下限而在当季补提差额部分的情形,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五)调整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删除“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部分删除“3.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拟修改为:“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的计算为:“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拟修改为:“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为:
申购费率(前端)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1.2%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8%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6%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4%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0.48%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32%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24%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16%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转型后拟修改为: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1.5%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1.2%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8%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5%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
50万元以下 |
0.6% |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
0.36% |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
0.16% |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
0.12%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
每笔交易1000元 |
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申购费率
(后端) |
持有期限 |
后端申购费率 |
1年以内(含) |
1.4% |
1年—3年(含) |
1.0% |
3年—5年(含) |
0.5% |
5年以上 |
0 |
转型后拟修改为:
申购费率
(后端) |
持有期限 |
后端申购费率 |
1年以内(含) |
1.8% |
1年—3年(含) |
1.2% |
3年—5年(含) |
0.6% |
5年以上 |
0 |
5、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1年以内(含) |
0.5% |
1年—2年(含) |
0.2% |
2年以上 |
0 |
转型后拟修改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日以内 |
1.5% |
7日(含)—30日 |
0.75% |
30日(含)—1年 |
0.5% |
1年(含)—2年 |
0.25% |
2年以上(含) |
0 |
(六)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部分条款
1、增加“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相关内容
根据2013 年6 月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中将现场开会方式和通讯开会方式如下内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分别修改为:“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2、修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相关内容
根据2014 年8月8 日生效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为:“(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涉及的其他有关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备案条款。
(七)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具体见附录的“《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八)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了基金转型期间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至基金转型实施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可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比例限制。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基本情况
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于2012 年5 月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批准募集。
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300等权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股票基金转型为主动管理型股票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等,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一般决议处理,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可生效。因此,本次基金转型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管理人修订合同的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2013年6 月1 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转型后投资相关内容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四)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基金转型可能引发的大规模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将进入财产清算程序。
(五)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特此说明。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与调整后《基金合同》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调整后《基金合同》条款 |
全文 |
指定媒体 |
指定媒介 |
一、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前言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一、前言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
一、前言 |
|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二、释义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二、释义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
二、释义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
二、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
二、释义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删除。 |
二、释义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释义 |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释义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二、释义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二、释义 |
增加。 |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二、释义 |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二、释义 |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二、释义 |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二、释义 |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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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
二、释义 |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二、释义 |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二、释义 |
增加。 |
30.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二、释义 |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删除。 |
二、释义 |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2.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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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二、释义 |
43.《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
二、释义 |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删除。 |
二、释义 |
47.标的指数:指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
48.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
删除。 |
二、释义 |
4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43.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二、释义 |
5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二、释义 |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释义 |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二、释义 |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释义 |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消费服务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
删除。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5年x月x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五、基金的存续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基金转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转型后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增加。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增加。 |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下转B1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