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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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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5-042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0日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15:00-2015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3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迎宾大道488号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海林先生。

 6. 会议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共 1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112,20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6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07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81 %。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见证律师等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经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12,10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9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8%;反对9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张海林先生、张艺林先生回避表决,共计6,820万股回避。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3,9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张海林先生、张艺林先生回避表决,共计6,820万股回避。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157,2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1,2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9%;反对4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垚、孙令玲分别向大会作出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方天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特委托孙令玲代其及原第二届独立董事毛惠清进行年度述职,委托王垚代原第二届独立董事白静进行年度述职。

 本次会议的上述议案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已于2015年3月31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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