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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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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深圳惠程 公告编号:2015-050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14: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2名,代表公司股份151,749,366股,占公司总股本757,104,768股的2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42,187,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9,561,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9,561,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董事长纪晓文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2014年度工作述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190,600票反对,4,641,3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2、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190,600票反对,4,641,3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3、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190,600票反对,4,641,3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4、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190,600票反对,4,641,3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5、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190,600票反对,4,641,3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6、以146,917,394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96.82%,558,100票反对,4,273,872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7、以7,726,007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的80.80%,1,835,873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52.8%股权的托管权及回购权的议案》。

 由于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持股72,650,931股)、何平女士(持有69,536,555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任金生先生应在本议案上回避表决,任金生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9,561,880股。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姚以林、屈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邦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五年四月

 【2015】邦盛股字第【19】号

 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本所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15年04月20日召开的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3月0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5年04月09日公告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暨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拟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04月20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惠程电气工业厂区报告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纪晓文主持。

 5、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2014年度述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2人,代表股份151,749,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42,187,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9,56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股份9,561,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保荐机构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3月04日、2015年04月0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通知》、《补充通知》,并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包括:

 1、议案:《深圳惠程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议案:《深圳惠程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议案:《深圳惠程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议案:《深圳惠程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议案:《深圳惠程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7、议案:《关于放弃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52.8%股权的托管权及回购权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深圳惠程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

 议案2:《深圳惠程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729,908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

 议案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4,729,908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

 议案4:《深圳惠程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

 议案5:《深圳惠程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190,600股,弃权4,641,3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

 议案6:《深圳惠程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通过了《深圳惠程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146,917,394股,反对558,100股,弃权4,273,87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

 议案7:《关于放弃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52.8%股权的托管权及回购权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江西先材纳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52.8%股权的托管权及回购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726,007股,反对1,835,873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726,007股,反对1,835,873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0%;关联股东吕晓义先生(持股72,650,931股);何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任金生先生(持股86,105,217股),在本议案上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姚以林 姚以林

 屈 蕊

 2015年 04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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