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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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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接B202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将优先满足双盈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沪深300A份额、沪深300B份额停复牌公告

 因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2015年4月17日为基准日对在该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信诚300”,交易代码:165515)、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以下简称“沪深300A”,交易代码:150051)及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以下简称“沪深300B”,交易代码:150052)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沪深300A、沪深300B将于2015年4月20日暂停交易,并将于2015年4月21日10:30恢复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5年4月21日沪深300A、沪深300B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2015年4月20日的沪深300A、沪深300B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2015年4月21日当日沪深300A、沪深300B均可能出现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0日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参加场外非直销机构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与相关销售机构协商一致,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决定自2015年4月23日起,参加各场外非直销机构发起的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优惠活动期间

 本次优惠活动自2015年4月23日起,活动截止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

 二、优惠活动内容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期间通过以下场外非直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享受费率优惠活动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进行基金申购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通过手机银行申购开放式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享有6折优惠;通过柜台、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上述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优惠后费率低于0.6%的,一律按照0.6%执行;原前端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4年6月30日15:00至2015年6月30日15:00期间,对交通银行代销的基金开展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前端模式)享受最低8折优惠,折扣优惠后的手续费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手续费费率已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手续费费率执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最低8折优惠,但优惠折扣后的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将不再有折扣优惠,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申购参与本次优惠活动的基金,其申购费率实行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优惠折扣后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按0.6%执行;若申购费率低于0.6%或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其规定的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各基金申购费率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公布的费率为准。

 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也不包括基金定投业务及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费率。

 (2)定投申购8折优惠活动

 自2012年1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华夏银行定投申购参与本次优惠活动的基金并成功扣款的,其申购费率实行8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优惠折扣后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按0.6%执行;若申购费率低于0.6%或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其规定的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各基金申购费率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公布的费率为准。

 本优惠仅针对在正常定投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费率,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含手机网上交易系统,下同)委托申购基金。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的,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交易系统现场委托定时定额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8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享受费率4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5)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申购我司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仅限前端、场外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费率指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限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指各基金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投资者临柜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8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限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指各基金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助式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证券、自助热自助系统)申购本基金,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该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基金产品的场外前端收费模式,原费率依据各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定投优惠方案: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申购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的部分开放式基金(场外前端模式),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为原费率的四折,且优惠后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网上申购优惠: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委托、手机证券委托软件申购我司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场外前端模式), 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最低优惠至0.6%,且不低于原费率的4折;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原费率指各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公开法律文件上注明的费率。

 8)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方案:网上交易最低4折,折后不低于0.6%;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申购和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享有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

 于0.6%,按照原费率执行;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收费,按照原费率执行。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前端申购费率享有优惠,按原前端申购费率的4折执行(即:实收前端申购费率=原前端申购费率×0.4),但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不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最低4折,折后不低于0.6%;定投费率优惠方案:网上交易方式:最低4折,折后不低于0.6%;柜台交易方式:最低八折,折后不低于0.6%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方案:网上交易最低4折,折后不低于0.6%;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凡通过天天基金进行该基金的网上申购交易(包括定投)的投资者可享受申购费率4折优惠。若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优惠申购费率按原申购费率的4折执行,但该申购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若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投资者在上述优惠活动期间通过和讯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上述基金,其申购费率实行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0.6%。优惠折扣后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的,按0.6%执行;若申购费率低于0.6%或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其规定的申购费率或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各基金申购费率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最新公告公布的费率为准。

 15)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通费率优惠方案如下:网上申购费率享有4折优惠。若享受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用低于0.6%,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投资者可以与上述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以外,上述销售机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手续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含申购手续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手续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投资者可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查询。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0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4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后续更新的相关约定,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更名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2、由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至场外之日开始计算。由双盈A和双盈B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按照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投资者可以与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或下述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2、投资者通过信诚网上直销系统对本基金进行定期定额申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有如下费率优惠:

 (1)中国农业银行卡: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 4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招商银行卡: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 8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汇付天下三方支付: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 4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4)支付宝三方支付: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享受费率 4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3、本基金同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4、投资者可以与上述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上述销售机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手续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含申购手续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手续费)。

 5、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具体业务规则请查询2008年10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规则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邮编200120,直销传真:021-50120895,客服热线:400-666-0066。

 2网上直销平台:交易网址www.xcfunds.com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实行的费率优惠:

 投资者通过农业银行借记卡申购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7折优惠,定投本基金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借记卡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8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借记卡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8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账户投资本基金即可享受标准申购费率的4折优惠,但最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场外非直销机构包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申购赎回安排和网点名单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下列会员单位已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后续更新等法律文件,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xc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查询。

 (2)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自2015年4月14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后,双盈A将不再享有约定收益。同时,原持有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一定的变化。双盈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盈B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后,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份额转换后的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3)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自2015年4月23日开通办理转托管业务,详见2015年4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咨询基金交易等事宜。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下载基金业务表单和了解基金交易等事宜。

 (6)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更正相关资料。

 (7)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0日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将自2015年4月23日开通办理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基金代码:165517,场内简称:信诚双盈)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投资者自2015年4月23日起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业务的办理规则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欲了解详情,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c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666-0066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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