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8、200058 证券简称:深 赛 格 、深赛格B 公告编号:2015-020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 2015年4月17日下午14:30
(二)股权登记日:截止2015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4月13日)。
(三)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 座31楼公司大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王立董事长
(七)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第二十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会议的议题及议案的相关内容刊登于2015年3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245,139,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4 %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239,453,739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48%;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5,685,383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2.2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243,676,335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1.05%。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38,085,252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44.23%;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5,591,083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 2.27%。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462,7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368,487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25%。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人, 代表股份94,300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04%。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5人,代表股份7,779,4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9%。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年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1. 公司2015年合并管理费用预算为5,176万元,其中包含了应支付公司董事、监事2015年度的薪酬总额390万元(含独立董事津贴)。
2. 2015年合并资本性支出预算为62,238万元,具体预算如下:
(1)公司总部32,427万元,包括:新建其他电子市场2,000万元,商业地产项目地块储备30,000万元,电子市场改造及物业修缮支出、办公设备及软件采购及赛格工厂店共计427万元。
(2)南通赛格电子市场及配套项目27,401万元,包括土建及装修工程。
(3)其他控股子公司资本性支出预算合计2,410万元。
3. 上述公司2015年财务预算指标不涉及公司营业收入及盈利预测。
表决结果:
■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利润和合并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公司法》,利润分配以母公司为主体进行分配。因此,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依据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2,887,973.0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5,097,962.63元,本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2,209,989.62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
■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
■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5万元人民币,公司不承担审计期间的差旅费。
表决结果:
■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人民币,公司不承担审计期间的差旅费。
表决结果:
■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及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合计人民币12.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用于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资产池融资、债务融资工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国内外贸易融资等(具体业务信贷业务品种、期限、利率、融资担保条件以本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代表本公司与上述银行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
■
四、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 张乐、曾雪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二十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5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和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15年4月16日下午至2015年4月17日下午,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31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43,676,3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1.05%;
(2)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3)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462,7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186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九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九项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3)《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4)《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5)《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4,745,822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393,3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7,779,456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7)《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2,929,521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2,209,601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8)《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报告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内控审计费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91,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9)《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为243,919,335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所投同意票为6,559,669票,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反对票0股,占持有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1,219,787股,占参加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
经审议与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得通过的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 俊 经办律师:张乐
曾雪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