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为2015年4月16日15:00至2015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软件楼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建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11,184,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1,069,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08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14,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刘汝林先生、刘凯湘先生、赵合宇先生分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14年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无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5%;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进行了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157,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380%;反对26,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7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傅玉荣律师、廖克钟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