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夏利 股票代码:000927 编号:2015-临016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控股股东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并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对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5]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1年6月28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实施主业重组改制,成立了你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你公司向一汽夏利承诺:“在成立后五年内通过资产重组或其他方式整合所属的轿车整车生产业务,以解决与一汽夏利的同业竞争问题”。在同业竞争问题彻底解决之前,你公司补充承诺:“在符合中国证券市场政策法规及环境要求的前提下,一汽股份将力争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后3年内,以合理的价格及合法的方式彻底解决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与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一汽轿车与一汽夏利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解决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业务重组、合并、资产收购、清算关闭、资产托管及中国证监会和/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2012年4月6日,你公司完成了原由一汽集团持有的一汽夏利股份的过户手续,本次收购工作完成。据此,上述补充承诺履行的最后期限为2015年4月5日。
经查,你公司未能如期完成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提醒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你公司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18日